2017年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新增種類
新調整具體修改了哪些地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國家衛生計生委、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全國總工會聯合組織近日對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進行了調整。為了保持與《職業防治法》中關于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表述一致,將原《職業病目錄》修改為《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據《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的原則和職業病的遴選原則,修訂后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由原來的115種職業病調整為132種(含4項開放性條款)。其中新增18種,對2項開放性條款進行了整合。另外,對16種職業病的名稱進行了調整。
調整后仍然將職業病分為10類,其中3類的分類名稱做了調整。一是將原“塵肺”與“其他職業病”中的呼吸系統疾病合并為“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二是將原“職業中毒”修改為“職業性化學中毒”;三是將“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修改為“職業性傳染病”。
此外,還對職業性皮膚病、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傳染病等做了相應調整。
本次《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傾向生產一線作業人員。例如煤炭、冶金、有色金屬、化工、林業、建材、機械加工行業作業人員,另外,還涉及低溫作業人員、醫療衛生人員和人民警察等。
一、為什么要調整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1957年我國首次發布了《關于試行“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將職業病確定為14種,1987年對其進行調整,增加到9類99種。2002年,為配合《職業病防治法》的實施,原衛生部聯合原勞動保障部發布了《職業病目錄》,將職業病增加到10類115種。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廣泛應用,以及新的職業、工種和勞動方式不斷產生,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更為多樣、復雜。不少地方、部門和勞動者反映現行《職業病
目錄》歷時10余年,已不能完全反映當前職業病現狀,有必要進行適當調整。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其中規定“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并發布。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為切實保障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全國總工會聯合對《職業病分類和目錄》進行了調整。
二、為什么本次調整將《職業病目錄》改為《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2002年,原衛生部聯合原勞動保障部發布了《職業病目錄》,將職業病增加到10類115種,與1987年職業病分類比較,增加1類,即將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從物理因素所致疾病分類中提出,單獨分為一類。本次《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仍然將職業病分為10類,但對3類的分類名稱做了調整。為了保持與《職業防治法》中關于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表述一致,將原《職業病目錄》修改為《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三、《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是怎樣調整的?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2012年1月,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全國總工會啟動了《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工作,成立了調整工作領導小組、工作組和技術組,明確了工作機制、調整原則和職業病遴選原則。技術組在問卷調查、現狀分析以及收集國際組織和其他國家做法的基礎上,召開三次專家會議,提出了基本框架、擬新增的職業病名單及依據。
在此基礎上,工作組召開三次工作組會議和一次專家擴大會議,廣泛聽取相關部門和專家意見,于2012年12月7日形成了《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草稿)》。經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后,2013年1月14日向各地、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13年3月22日,工作組召開第四次會議重點研究討論各地、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反映的意見,并深入企業調查研究,充分溝通協商,最后達成共識并聯合印發了《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四、《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的原則是什么?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調整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以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為宗旨。
2.結合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實際,突出重點職業病種。
3.與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工傷保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4.保持《目錄》的連續性和可操作性。
5.建立《目錄》動態調整的工作機制。
6.公開、透明,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職業病的危害因素
職業眼病
(一)導致化學性眼部灼傷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鹽酸、氮氧化物、甲醛、酚、硫化氫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化學性眼部灼傷
(二)導致電光性眼炎的危害因素:紫外線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電光性眼炎
(三)導致職業性白內障的危害因素:放射性物質、三硝基甲苯、高溫、激光等、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職業性白內障
耳鼻喉口腔
(一)導致噪聲聾的危害因素:噪聲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噪聲聾
(二)導致鉻鼻病的危害因素:鉻及其化合物、鉻酸鹽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鉻鼻病
(三)導致牙酸蝕病案的危害因素:氟化氰、硫酸酸霧、硝酸酸霧、鹽酸酸霧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牙酸蝕病
腫瘤危害因素
(一)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瘤的危害因素:石棉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瘤
(二)聯苯胺所致膀胱癌的危害因素:聯苯胺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聯苯胺所致膀胱癌
(三)苯所致白血病的危害因素:苯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苯所致白血病
(四)氯甲醚所致肺癌的危害因素:氯甲醚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氯甲醚所致肺癌
(五)砷所致肺癌、皮膚癌的危害因素:砷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砷所致肺癌、皮膚癌
(六)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的危害因素:氯乙烯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七)焦爐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焦爐煙氣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焦爐工人肺癌
(八)鉻酸鹽制造業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鉻酸鹽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鉻酸鹽制造業工人肺癌
其他害因素
(一)氧化鋅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金屬煙熱
(二)二異氰酸甲苯酯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職業性哮喘
(三)嗜熱性放線菌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職業性變態反應性肺泡炎
(四)棉塵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棉塵病
(五)不良作業條件(壓迫及摩擦)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煤礦井下工人滑曩炎
職業病的鑒定流程
職業病鑒定流程: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并提交《職業病鑒定申請書》→鑒定辦事機構收到《職業病鑒定申請書》后出具《職業病鑒定資料提交通知書》→當事人10個工作日內如實提交職業病鑒定所需的資料或者書面陳述→協商鑒定繳費事宜→符合受理條件的發給《職業病鑒定受理通知書》→抽取鑒定專家→開鑒定會→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當事人領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職業病鑒定的詳細流程程序如下:
一、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二、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書;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關資料。
三、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四、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之日起60日內組織鑒定。
六、職業病鑒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