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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施行的《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所以我國公務員工資準確的來說是:工資=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但是享受的福利和保險在我們看待公務員工資水平的時候顯然不能忽略。
我們下面一項項來看:
一、基本工資:
我國當前的工資制度稱為職務級別工資制,基本工資由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構成,有全國統一標準,中央財政統一支付。很明確,沒得亂來。
具體見下文:
2015年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將建立由四部分組成的崗位績效工資制。崗位績效工資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部分,其中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為基本工資,實行“一崗一薪、崗變薪變”,“一級一薪、定期升級”。下表可以查出你的基本工資。
國家規定公務員年終考核稱職以上的,每五年可在職務對應的級別中上升一級,一般每兩年可上升對應職務對應級別的一個工資檔次.
根據上文,如果一個小公務員不幸停留在辦事員職務層面,撐死了最多升到十九級最高檔,那也就是340+1141=1481,別指望能活下去。
雖說2006年《公務員法》中說要建立公務員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直到現在才看見了工資增長的曙光,那很大一部分還是出于養老保險并軌帶來的壓力。
二、津貼和補貼和獎金
津貼補貼兩樣是地方政府財政安排的,具有比較大的靈活性。公務員收入的地區差、部門差也主要來源于此,主要就是發達地區、有錢部門會給各種類型各種名義的補貼津貼,而窮點的地方跟某些清水衙門就別指望。
但2003年上海帶頭實施“陽光工資”,2004年北京跟上“3581",雖然阻力那不是一般的大。2006年隨著《公務員法》的出臺,國家也正式對各省市以及中央機關的補貼津貼發放進行規范性清理,出臺了一個范圍,平均不能低于2.1萬每年,不能超過4萬。
雖然陽光工資改革推行的阻力不小。以江蘇為例,2007年7月計劃開始津貼補貼的規范,但是足足拖到2008年4月,蘇州無錫才開始正式執行,而其他市還在”討價還價“中。
但總的來說,陽光工資改革還是落實下來了。公務員的基本工資和津補貼都明列出來了,比如上海直接是財政支付平臺直接打到銀行卡,禁止給實物或者現金。再加上現在反腐勢頭和“八項規定”的沖擊,地方政府不會有多少膽子敢多發津貼補貼。
還有一個客觀原因就是現在地方缺錢,地方財政在94年分稅制施行之后其實大部分都交到中央去了,財權小于事權,拿著40%的錢干60%的活,所以現在挺常見某些地方教師、公務員被拖欠薪水或者緩發薪水的新聞。
當然某些能賣地的地方除外。
至于獎金,有《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2008年,公務員主要可能拿到的就是跟績效考核掛鉤的獎金,被評定為“優秀”和“稱職”的才能拿到,屬于一次性獎勵,“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啥都沒有。
至于數額,規定里沒有明確,由地方確定,一般幾千到上萬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