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根據《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建筑施工過程中場界環境噪聲晝間(6:00-22:00)不得超過70分貝,夜間(22:00-6:00)不得超過55分貝。如果噪音擾民了,該怎么投訴呢?漢中噪音擾民投訴電話是多少?本文大風車網小編將為你介紹關于漢中噪音擾民的投訴電話和投訴方式。
1、漢中噪音擾民時間規定及投訴電話
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有關規定
(一)法律法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根據城市區域的聲功能特點和環境質量要求,將城市聲環境功能區分為五種類型,0類功能區(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Ⅰ 類省功能區(以居民住宅、醫療、文化、科研、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Ⅱ省功能區(以商業、集貿金融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為環境的區域)、Ⅲ省功能區(以工業、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污染對周邊居民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Ⅳ類功能區(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城市五類功能區執行噪聲排放標準為: 0類功能區晝間為50 dB、夜間為40dB,1 類功能區晝間為55 dB、夜間為45 dB,2 類功能區晝間為60 dB、夜間為50 dB,3 類功能區晝間為 65 dB、夜間為55 dB,4a 類功能區晝間為 70 dB、夜間為55 dB,4b 類功能區晝間為 70 dB 、夜間為60 dB。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對晝夜噪聲限制做了明確的規定,其中晝間是指6:00 至22:00 之間的時段;夜間是指22:00 至次日6:00 之間的時段。
(二)環境噪聲監管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陜西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生態環境管理方面的社會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垃圾的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行政處罰權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集中行使。”該條例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我局于2019年5月31日已將以上噪聲擾民管轄權移交至漢中市城市管理局。目前移交過渡階段,我局對群眾投訴到環保部門的工業企業、建筑施工以及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噪聲污染,繼續受理并現場查處,確保廣大群眾的環境權益不受影響。
三、城市環境噪聲的監管情況
(一)城市環境噪聲的總體監管情況。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我市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定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和使用區域,并進行相應的管理。交通部門劃定了禁止機動車輛形式和禁止鳴笛的路段和時間,積極推進城市公共交通的發展,科學規劃公交站點,避開敏感建筑,緩解通行壓力,同時鼓勵低噪聲車輛,淘汰老舊車輛;生態環境部門定期對建設項目、工業企業進行現場檢查、隨機抽查,夜間巡查,要求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履行三同時制度,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必須正常運行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定期對廠界環境噪聲進行監測,對超標準排放環境噪聲環境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由各監管部門進行處罰。
(二)建筑施工噪聲監管情況
1.強化日常監管。一是落實建筑工地噪聲污染申報制度。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前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情況。二是嚴格實施建筑工地夜間施工審批制度。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需向縣級以上環保部門申請,通過生態環境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夜間施工,同時向附近居民公告。三是加強日常巡查檢查。采取日常巡查、突擊檢查、夜查暗查等多種檢查方式,加大執法檢查和抽查比例,監管建筑工地嚴格落實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同時確保噪聲防治設施正常運行,促進噪聲達標排放。四是嚴厲打擊噪聲污染環境違法行為。對于檢查發現的噪聲超標等違法行為,立即查明原因,確實違法的,一律嚴肅處理。
2.及時處理群眾信訪投訴。從2002年開始,市環保局在全市各縣區統一開通了“12369”環保舉報熱線,2011年,市局按照國家統一要求,建立了12369環保投訴舉報管理電子系統,各縣區環保部門認真落實24小時實地值班制度,及時受理群眾的投訴舉報,對影響群眾正常生活、工業噪聲污染投訴舉報,立即組織人員趕赴現場依法及時查處,并回復當事人。
2、有關環境噪聲的相關規定
噪音擾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噪聲擾民是一個行為后果為定義的違法行為。只要產生的噪聲煩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產生噪音擾民的違法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噪聲危害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并采取有利于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