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
我市開始全面落實優惠扶持政策
內容涉及政策支持、就業服務、
失業保障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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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企業吸納就業補貼
1、企業吸納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或就業困難人員就業且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
2、中小微企業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且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
3、對招用貧困勞動力、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和農業經營主體,按規定給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
降低企業用工成本
1、落實階段性免征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政策,免繳時間為2020年2月至6月;減免期間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順延。
2、按規定執行階段性減半征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政策和企業緩繳住房公積金政策。
3、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實施期限延至2021年4月30日;受疫情影響生產經菅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不超過6個月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落實穩崗返還政策
加快穩崗返還實施進度,推進全程網上辦理;對裁員(減員)率不高于5.5%的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的100%予以返還;對裁員(減員)率高于5.5%的企業,按70%予以返還;對參保職工500人(含)以下的企業,直接按100%予以返還;對暫時生產經菅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適當放寬其穩崗返還政策認定標準,重點向受疫情影響企業傾斜,返還標準按不超過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各地可結合實際和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將參與疫情防控的相關企業、醫院納入困難企業穩崗返還政策范圍。
緩解企業用工壓力
1、落實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的定額稅收減免、擔保貸款及貼息、就業扶持等政策。并對受疫情影響堅持不裁員且正常發放工資的中小微企業,其正在享受的社會保險補貼在復工復產后,除按規定順延外,繼續延長6個月。
2、2020年6月底前,工程建設項目暫緩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對支付記錄良好的企業可免繳。
開展職業技能提升行動
對企業組織職工參加線上線下培訓,組織新招用農民工、高校畢業生參加崗前培訓的,給予職業培訓補貼。組織20歲以下有意愿的登記失業人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對其中的農村學員和困難家庭成員給予生活費補貼,實施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疫情防控期間,參與、服務疫情防控正常生產企業對新招用、轉崗職工采取以工代訓方式開展培訓的,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培訓補貼,最長不超過30天。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貧困家庭子女、農民工、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登記記失業人員等重點群體參加各類培訓取得相應證書的,在現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上提高20%。
緩解企業資金困難
1、對金融機構發放的普惠小微首次貸款,財政部門按首次發放貸款額度的0.5‰予以獎勵。擴大創業擔保貸款政策覆蓋范圍,加大貼息支持力度,優先支持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小微企業。
2、降低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人員占現有職工比例15%(職工超過100人的占比8%),貸款額度不超過300萬元的,按照基礎利率的50%給予財政貼息。拓寬創業擔保貸款增信渠道,建立信用鄉村、信用園區、創業孵化示范載體推薦免擔保機制,對優質創業項目免除反擔保要求,充分發揮擔保基金和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作用,鼓勵信用貸,逐步取消反擔保。對已發放的個人、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 受疫情影響還款出現困難的,可向貸款銀行申請臨時性延期償還,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罰息。
3、感染新冠肺炎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可展期1年,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支持;推進創業擔保貸款申請電子化審批。
4、延長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期限。對就業困難人員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未實現穩定就業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長1年,實施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12月 31日。
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
1、對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后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小微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2、對吸納就業見習并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的單位,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給予見習補貼;對見習期未滿與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的,給予見習單位剩余期限見習補貼。
3、落實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對2020屆湖北高校畢業生有就業意愿并積極求職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
從2020年1月1日起,將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至各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直至法定退休年?,實施時間自2019年12 月起。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發放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標準不高于當地失業保險金的80%。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失業人員,在其辦理失業登記后,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