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怎么轉專業,轉專業難不難,首先得確定該校是能進行轉專業的操作,可以通過加一些本校的招生群,向招生處的老師或者是本校的學生對此進行了解,盡量詢問的詳細些,比如轉專業的條件、難度,是否需要留級和轉專業成功的比例等等,本文整理了一些關于吉林大學轉專業的知識,內容來源于互聯網,僅供參考!
一、吉林大學新生怎么轉專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學生。
第二條 轉專業(類)工作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全校師生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與程序。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三條 學校成立本科生轉專業(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主管校領導任組長、教務處處長任副組長,成員由監察處、學生工作部、教務處、招生辦公室、考試中心、專家教授代表、教學秘書代表、學生代表等有關單位及人員組成。領導小組負責全校本科生轉專業(類)工作的領導、決策、監督和指導,研究制定學校轉專業(類)相關政策、審定學校轉專業(類)方案、審議轉專業(類)相關事宜。
學校轉專業(類)工作由教務處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各學院成立本科生轉專業(類)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由學院院長擔任組長,成員由主管本科教學工作副院長和主管本科學生工作副書記、學院教學委員會成員、院級紀檢監察員等5-7人組成。工作小組負責轉專業(類)工作學院內日常事務的領導與監督,具體職責為:制定學院轉專業(類)工作方案、審核擬轉出學生申請資格、組織申請轉入學生的面試錄取工作,同時對學院轉專業(類)工作的程序規范公開和政策合法合規進行監督。
第五條 凡是學生轉專業(類)的有關事項,均須經學院轉專業工作小組和學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討論通過,方可實施辦理。
第三章 轉專業(類)的類型和時間
第六條 本科學生轉專業(類)分為以下六種類型:
(一)“新生獎學金”獲得者自主申請轉專業(類);
(二)教育部基礎學科拔尖學生培養計劃(唐敖慶班等)、卓越人才培養計劃等教改選拔轉專業;
(三)學校統一考核轉專業(類);
(四)按大類招生的專業學院內專業分流;
(五)學生創業休學或服兵役退役后復學申請轉專業(類);
(六)根據教育部及學校相關政策,在某專業(類)領域有特殊專長、或學習原專業(類)有某種特殊困難的轉專業(類)。
第七條 各種類型轉專業(類)的時間如下:
(一)“新生獎學金”獲得者轉專業(類)的時間為新生報到時;
(二)各類卓越、拔尖計劃教改轉專業時間根據學校工作安排單獨制定,一般應在學生大學一年級內完成;
(三)學校統一考核轉專業(類)的時間一般為大學第二學期初;
(四)按大類招生的專業學院內專業分流的時間為大學第三、或第四、五學期初,各專業類的分流具體時間由各學院確定;
(五)學生創業或服兵役后申請轉專業(類)時間為辦理復學手續后;
(六)具有專業特長或學習特殊困難申請轉專業(類)的時間原則上為大學一年級內,最晚不得超過大學二年級,大學二年級跨專業大類轉專業(類)的原則上須隨下一年級修讀。
第四章 轉專業(類)受理條件
第八條 學生符合下列相關條件之一,經學校審查后,允許轉專業(類):
(一)符合學校新生入學獎學金政策,高考成績特別優秀,獲吉林大學新生入學獎學金的;
(二)按照學校卓越、拔尖計劃教改班管理規定,符合相關條件的;
(三)按照學校考核轉專業(類)計劃,符合相關考核轉專業(類)條件的;
(四)根據學校學科專業建設發展需要,由學校組織統一進行專業(類)調整的;
(五)學生在某專業(類)領域確有專長,轉專業(類)更能發揮其業務專長的;
(六)學生因身體原因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適宜在原專業(類)繼續學習的;
(七)學生服兵役復學后,申請轉專業(類)的;
(八)學生休學創業并做出突出成績申請轉專業(類)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允許轉專業(學院內專業大類分流除外):
(一)藝術、體育類專業的學生;
(二)經學校選拔錄取的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學生;
(三)因考試違紀或其他違紀受記過及以上處分尚未解除的學生;
(四)有轉學、轉專業(類)經歷的學生(卓越、拔尖計劃教改班選拔除外);
(五)國家有相關規定、教育部不允許轉專業的其它情況。
第五章 轉專業(類)工作程序
第十條 “新生獎學金”自主申請轉專業(類)
按照學校新生入學獎學金評定及管理辦法,根據新生高考成績,學校每年評選“吉林大學新生入學獎學金”,允許獲獎的優秀學生報到后在校內申請重新選擇專業(類),具體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
第十一條 各類卓越、拔尖計劃教改班選拔轉專業
根據學校相關規定,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學院同意,學校和接收學院組織考核,報學校領導小組審批,可以調整到相關類型教改班就讀。
第十二條 學校統一考核轉專業(類)
學校統一考核轉專業(類)面向全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一年級學生(不含降級學生),且未調整過專業(類)的。
考核轉專業(類)的報名資格比例、轉出比例、接收比例,由學校每年的轉專業實施方案確定。
學校考核轉專業(類),根據考核方式分為兩種類型:
(一)“學校筆試+學院面試考核”類型(統考類) 由各學院每學年按照一定比例制定相應專業(類)接收計劃和條件,學生根據相關條件在規定時間內自愿報名,通過轉出學院審核后,學生參加學校統一組織轉專業(類)筆試和接收學院組織的面試,按照接收名額和學生的綜合考核情況確定轉專業(類)擬錄取人選。
(二)“學院直接考核”類型(試點類)由相關學院申報轉專業(類)改革試點的專業(類),學校公布接收計劃和條件,對試點類專業(類)和學生報名申請轉入人數未達到接收計劃人數的專業(類),可不需參加學校統一筆試,直接由接收學院自主考核,按照接收名額和學生的綜合考核情況確定轉專業(類)擬錄取人選。
第十三條 學院內專業大類分流轉專業
按照學校專業大類學生專業分流指導意見和各學院關于專業大類學生專業分流實施方案,于大類培養基礎課學習結束時,對所屬專業大類的學生,依據學生大類培養基礎課學習階段的必修課、限選課平均學分績點排名,在本學院專業大類涵蓋的專業內,按排名順序依次選擇學生專業志愿相關的專業修讀學習。
學院內專業大類分流工作由各學院分別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學生創業或服兵役后轉專業(類)
(一)學生休學創業并作出突出成績的,復學后可以自愿申請轉入與其創業相關的專業(類),經學校領導小組審定、接收學院考核合格后,允許轉入相關專業(類)學習。
(二)為鼓勵學生服兵役獻身國防,對服兵役后復學的學生,按照學校學生服兵役后轉專業優惠政策,允許學生在原高考成績基礎上,上浮加上一定分數后,重新選擇轉入所在省份當年招生相當分數的專業(類),經學校領導小組審定、接收學院考核合格后,轉入相關專業(類)修讀學習。
第十五條學生因專業特長或學習特殊困難的轉專業(類)
(一)學生在某專業(類)領域確有特殊專長,轉專業(類)更能發揮其業務專長的,須有相應專業(類)特長的相關論文、競賽成績或者其它支撐說明,有三位以上擬接收專業相關領域專家推薦,經轉出和接收專業所在學院工作小組同意,經學校領導小組審定后,可以調整到其它專業(類)修讀學習。
(二)學生確因某種特殊困難,不適宜在原專業(類)繼續學習的,如學生因疾病、生理缺陷等原因不能在原專業(類)學習,經本人申請、出示指定的三甲醫院診斷證明、學院工作小組審核、學校領導小組審定后,可以調整到其它專業(類)修讀學習;
第十六條擬轉專業(類)學生名單報學校領導小組審批,并在全校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公示期滿正式轉入新專業(類)。
第十七條轉專業(類)學生必須辦理學籍變動手續后到新學院學習,具體參照《吉林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校發[2017]221號)執行。轉專業(類)學生學費及住宿費按照辦理學籍變動手續之日所在學期新專業(類)標準收取。
第十八條按照接收學院相關要求,或在轉入新專業(類)后學習有困難的,可申請降至下一年級,新學院應對其予以幫助。
第六章轉專業(類)后學分認定處理
第十九條學生轉入新專業(類)后,在原專業(類)所修課程與新專業(類)課程名稱相同、學時數相近,且課程難度和學分等于或高于新專業(類)相應課程的,經學生申請、開課單位認定、教務處審批,可以置換為新專業(類)相應課程的學分。
第二十條學生轉入的新專業(類)后,對新專業(類)前期已開設的課程尚未修讀、或已修讀但學分無法置換的,須由學生自行補修所缺相應課程學分。
第二十一條學生轉入新專業(類)后,在原專業(類)修得的與新專業(類)完全無關的課程學分且學生不愿意保留的,可在專業大類分流工作完成后,經學生提出申請、接收學院認定、教務處審批,可以從教務成績系統中刪除相應課程及學分。
第二十二條學生轉入新專業(類)后,對原專業(類)修讀課程自愿保留的可以保留,但須在專業大類分流工作完成后,按照新專業(類)人才培養方案,確定保留課程的必修或選修課程性質。
第七章轉專業(類)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轉專業(類)全程工作受全校師生監督,學校教務處和紀檢、監察部門受理相關舉報。
第二十四條對轉專業(類)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學生,一經發現立即取消資格,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轉專業(類)工作參與人員有直系親屬學生參加轉專業的,相關工作人員應回避當年的轉專業(類)工作。
第二十六條轉專業(類)工作參與人員必須遵守工作紀律,嚴格按照學校文件工作流程進行操作,一經發現違規、違紀行為,將按照規定嚴肅處理。如有違法行為的,將依法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學本科學生轉專業管理規定》(校發〔2017〕223號)同時廢止。
Tips:
1.本科學生轉專業(類)分為以下六種類型:
(一)“新生獎學金”獲得者自主申請轉專業(類);(二)教育部基礎學科拔尖學生培養計劃(唐敖慶班等)、卓越人才培養計劃等教改選拔轉專業;(三)學校統一考核轉專業(類);(四)按大類招生的專業學院內專業分流;(五)學生創業休學或服兵役退役后復學申請轉專業(類);(六)根據教育部及學校相關政策,在某專業(類)領域有特殊專長、或學習原專業(類)有某種特殊困難的轉專業(類)。
2.轉專業考核方式分為兩種類型:
(一)“學校筆試+學院面試考核”類型(統考類)
(二)“學院直接考核”類型(試點類)
二、吉林大學招生專業目錄及重點專業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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