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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的學籍檔案是指通過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并被錄取的大中專院校學生的檔案,它以文字資料的形式記錄了高考成績、在校學習成績、家庭狀況、在校期間表現和獎懲情況等。畢業生的人事檔案由學籍檔案轉換而來,是指畢業生畢業后,在其學籍檔案中放入該畢業生的報道證,然后由學校將檔案轉交畢業生就業單位的人事部門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機構。這時的學籍檔案正式成為人事檔案,它是通過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機構簽訂就業協議,然后履行相關畢業程序并取得報道證后,才得以實現。
1、普通學校大學生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學校可以作出開除的決定,也可以不作出開除決定。2、學校對學生的作出開除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開除決定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