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困證明辦理流程:持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去當地村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出具貧困證明,然后再去鄉鎮蓋章,去民政部門蓋章。
貧困證明辦理條件: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扶養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以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以上所說的“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所在省統計局當年四月二三十日公布的上年度省平均統計數為準。
以上四種情況的證明,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證明,無工作單位的城市人口由社區居委會證明,上報街道辦事處核準;農村人口則由村委會證明,報鄉政府核準。
擴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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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困證明相關要求:
1、貧困證明中要求明文出現貸款人名字,并且要求與本人身份證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規范簡寫字代替,不能有錯別字。貸款人名字不得涂改。
2、貧困證明要求加蓋家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公章,或更高一級主管部門公章。其中有效的公章有: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局、市民政局。城市居民可以是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社區公章。注意村民委員會的公章無效、單位公章無效。貧困證明盡量不出現兩個或以上公章。
3、貧困證明中明文出現“家庭經濟困難,需要申請國家貸款”字樣。
4、貧困證明要求用材料紙或文稿紙,且用鋼筆或水性筆書寫,用圓珠筆書寫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