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殘保金代征的范圍和對象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在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的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均應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繳納殘保金。
二、殘保金代征的標準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應按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納殘保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實際差額比例計算。安排1名盲人就業,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繳納殘保金金額=(上年單位在職職工總數(平均人數)×1.7%?在職殘疾人職工數)×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
三、成立時間不滿1年的單位和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1年的如何計算
成立時間不滿1年的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也應繳納殘保金。繳款時間按單位成立后的足月計算,不滿1個月的不計算。
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1年的,按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時間計算;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四、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足1人的,如何計算繳款金額
按照1.7%比例計算,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不足1人的,應按實際差額比例計算繳納殘保金金額。
例如:某單位2007年在職職工總數為50人,按照1.7%比例計算,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不足1人[50(人)×1.7%]。如其在2007年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2008年應繳納殘保金18409元[21658(元)×50(人)×1.7%]。
【閱讀延伸】
一、征收對象及范圍:
山西省行政區域內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企業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的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
機關、團體、其他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保障金,按照分級征收的原則,由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核定、征收。
二、征收依據:
(一)根據《全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二)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季節性用工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計算公式如下:
年平均用工人數=季節性用工人數*(用工月數/12)。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三、征收管理:
保障金按年計算,分季繳納。每季度應繳納保障金為全年應繳納額的四分之一。用人單位應分別于3月、6月、9月、12月向保障金征收機關申報繳納當季應繳納的保障金。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向保障金征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在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征收機關對用人單位提供的信息進行審核,對申報信息完整的,受理申報;對信息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用人單位補正。
四、減免規定:
(一)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記注冊的小微企業,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6個月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的小微企業,免征保障金。
享受保障金政策優惠的小微企業,在首次申報時,應在申報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進行備案。備案材料一次性報備,在政策存續期可一直享受。
符合免征條件的小微企業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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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免征條件的小微企業,應當按規定進行申報。符合免征條件的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到期的,應當停止享受,并按照規定申報繳納保障金。
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保障金征收機關報告,并按規定計算、申報繳納保障金。
(二)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向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由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逐級上報省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省財政廳同意后,可適當減繳或緩繳,保障金征收機關應嚴格執行減免或緩繳保障金政策并做好備案工作。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經批準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名單,由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會同財政部門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減免或緩繳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五、處罰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并經保障金征收機關催報、追繳仍不繳納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保障金征收機關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