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考生在填報完志愿后,都會關心被不喜歡的專業錄取了怎么辦?大學新生可以轉專業嗎?轉專業條件如何?今天大風車小編給考生收集整理了一些關于大學轉專業的信息 ,僅供參考。
一、成都工業學院新生轉專業條件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校所學專業,原則上為其入學錄取通知書上所錄專業。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許轉專業:
(一)在擬轉入專業上確有興趣和特長,轉專業后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二)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確屬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擬轉入專業學習的;
(三)經學校認可,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專業:
(一)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 專科三年級的,本科四年級的;
(三) 跨層次轉專業的;
(四) 藝體專業轉非藝體專業或非藝體專業轉藝體專業的;
(五) 文科專業轉理科專業或理科專業轉文科專業的(文理兼收專業除外);
(六) 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
(七) 應予退學的;
(八)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六條 學生轉專業,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轉專業原則上應在第一或第二學年申請。申請轉專業的本科學生應于每年春季學期第十二至十四周向所在院(系)提交書面申請;申請轉專業的專科學生應于每學期第十二至十四周向所在院(系)提交書面申請。
(二)本科學生由所在院(系)推薦,擬轉入院(系)根據(《成都工業學院本科生轉專業實施細則》)規定審查,經擬轉入院(系)簽署意見后,由教務處審核,并于十八周公示五個工作日。
專科學生由所在院(系)向擬轉入院(系)推薦,經擬轉入院(系)簽署意見后,由教務處審核,并于十八周公示五個工作日。
(三)凡申請轉專業的學生皆應參加原專業期末考試。
(四)凡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在未獲準轉專業之前,必須參加原專業學習。
(五)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應于下學期開學到教務處辦理相關手續。經批準轉專業的學生應按轉入專業當年學費標準繳納學費。
(六)學生在校期間只能申請轉專業一次,獲準轉專業的學生原則上不得放棄轉專業資格,也不得再次申請轉專業。
第三十七條 學生轉專業前所修課程成績應在成績庫中如實記載。
第三十八條 轉入院(系)可根據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對學生已修課程進行認定。在轉專業前已取得學分的課程,凡不低于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要求的,學分和成績可記為有效;其他不符合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課程要求的,是否可記為選修課學分,由教務處審批決定。
第三十九條 學生轉專業后,必須完成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達到最低畢業學分要求方可畢業。學生不因轉專業而延長其學習年限。
第七章 轉學
第四十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四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許轉學:
(一)在擬轉入專業上確有興趣和特長,本校無相應專業,轉入其他院校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二)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確屬不宜在本校學習的;
(三)經學校認可,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學無法繼續學習的;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應予以退學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四十三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務會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第四十四條 申請轉學時間為每年5月-6月和11月-12月。申請轉學學生應先按要求準備齊全轉學材料,經由雙方學校同意后,再由學校報送省教育廳備案。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門。
申請轉學的學生應按照以下要求將相關材料準備齊全,交由學校向教育廳備案。
(一)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備案)表(一式四份);
(二)學生轉學申請書(一式四份,加蓋教務處章);
(三)學生在校期間表現鑒定(一式四份,加蓋學院或者系章);
(四)學生每學期成績單(一式四份,加蓋教務處章);
(五)學生錄取花名冊(一式四份,加蓋招生部門章);
(六)擬轉入專業當年錄取花名冊(一式四份,加蓋招生部門章);
(七)相關證明材料:
①因病轉學的,出具學校指定醫院的檢查證明(一式四份,加蓋醫院病情證明專用章);
②特殊困難轉學的,出具特殊困難證明材料(一式四份,加蓋學校教務處章);
(八)擬轉入院(系)集體研究會議紀要(一式四份,加蓋院(系)章);
(九)擬轉入學校集體研究會議紀要(一式四份,加蓋校章);
(十)擬轉入學校校長簽署的接收函;
(十一)轉出學校公示情況及結果(提供學校網站公示截圖,公示結果由公示部門出具,一式四份,加蓋公示部門章);
(十二)擬轉入學校公示情況及結果(提供學校網站公示截圖,公示結果由公示部門出具,一式四份,加蓋公示部門章)。
第四十五條 轉入學校可根據轉入學校人才培養方案對學生已修課程進行認定。在轉學前已取得學分的課程,凡不低于轉入學校人才培養方案要求的,學分和成績可記為有效;其他不符合轉入學校人才培養方案課程要求的,是否可記為選修課學分,由轉入學校教務處審批決定。
第四十六條 學生轉學后,必須完成轉入學校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達到最低畢業學分要求方可畢業。學生不因轉學而延長其學習年限。
第八章 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七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第四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不屬曠課性質)累計達到或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三)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四)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
(五)因某種原因,本人申請休學或學校認定必須休學的。
第四十九條 個別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因病因事缺課超過一學期的三分之一而未超過二分之一,所患病屬非傳染性疾病,健康狀況已恢復良好者,經學生本人申請,院(系)領導審查同意,教務處批準,可不休學,準許隨原班學習,所缺作業、實驗均需補做,補齊者可參加學期考試。
第五十條 休學一般以學年為單位,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按學期休學。學生可以申請多次休學,但其學習年限(含休學)專科學生不得超過5年,本科學生不得超過6年。
第五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延長學習年限:
(一)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二年,學習年限順延。
(二)學生因創新創業休學,學校延長學生學習年限,學習年限最長延長二年。
(三)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五十二條 凡需休學的學生,應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家長同意,院(系)負責人簽署意見,經學校批準,到教務處辦理停學手續后離校。除特殊情況外,所有休學手續應在開學兩周內辦理完畢。
休學批準后,無論何種原因,學校均不安排住宿,不允許參加考試。
第五十三條 凡創新創業休學的學生,每學期開學兩周內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并附證明材料,院(系)審核后報創新創業學院,創新創業學院同意后,教務處延長其學習年限,由所在院(系)通知學生辦理停學手續后,方可離校。
第五十四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不享受獎、貸學金,特殊專業的伙食補助停發;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四)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五)休學學生需與學校簽訂休學承諾書。
第五十五條 學生復學,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 學生休學期滿前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休學期滿前,學生應于學期開學時持所在社區或鄉鎮出具的休學期間行為表現證明及原休學證明,向所在院(系)提出復學申請。經所在院(系)負責人審查簽署意見,學校批準后,到教務處辦理復學手續。逾期二周未辦理復學手續的,按退學處理;對不符合復學條件但具備休學條件的可再次辦理休學。
(三)因病休學的學生,應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恢復診斷證明,到學校醫務科復查,合格后再到所在院(系)及教務處辦理相關手續;
(四)休學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的,學校將視其情節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將取消其復學資格;
(五)學生復學時,編入下一年級相同專業繼續學習;如無相同專業,可轉入學校指定的具有相同學制的專業學習。相關處理辦法,參照轉專業執行。
(六)創新創業休學或應征入伍保留學籍的學生復學時,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可申請轉專業,院(系)審核通過,教務處批準可以轉專業學習。相關處理辦法,參照轉專業執行。
第五十六條 學校不對學生在保留學籍和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九章 學業警示、留級、退學
第五十七條 在學習過程中,學業未達到學校規定的要求,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實行學業警示、留級。
第五十八條 學校實行學業警示制度。在每學期結束時,學校對截止該學期取得的必修課累計學分數低于該專業計劃內已開設必修課累計學分數60%的在校學生給予學業警示。
學業警示不是一種行政處分,而是對學習狀態的一種警示。學業警示將以書面形式通知學生本人。累計三次或連續兩次受到學業警示的學生,予以留級學習。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留級。留級原則上降至下一個年級相同專業。如果下一個年級沒有相同專業,學生也可申請在原班級試讀。
第六十條 留級辦理程序:
留級由學生本人申請,征得家長同意后學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院(系)同意后,學生在輔導員陪同下到教務處簽署留級承諾書并辦理手續。
第六十一條 留級不延長學習年限。
第六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學:
(一) 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含休學等原因)未完成學業的;
(二) 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 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 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 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 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的;
(七) 本人申請退學的。
按本條規定所作的退學處理,對學生不是一種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離校。自動申請退學的學生征得家長同意后,由學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交書面退學申請,經所在院(系)負責人審核同意,報教務處審批,報主管校長批準,學校確認發文。
二、成都工業學院開設專業
類別 | 專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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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學類(本) | 稅收學 |
金融學類(本) | 金融科技 |
外國語言文學類(本) | 商務英語 |
統計學類(本) | 應用統計學 |
機械類(本) | 機械工程 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 機械電子工程 智能制造工程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汽車服務工程 工業設計 車輛工程 |
儀器類(本) | 測控技術與儀器 |
材料類(本) | 材料科學與工程 |
電氣類(本) |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電子信息類(本) | 電子科學與技術 通信工程 信息工程 人工智能 微電子科學與工程(電子信息類大類招生) 電子信息工程(電子信息類大類招生) 集成電路設計與集成系統(電子信息類大類招生) |
自動化類(本) | 自動化 軌道交通信號與控制 機器人工程 |
計算機類(本) | 物聯網工程 數字媒體技術 網絡工程 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計算機類大類招生) 軟件工程(計算機類大類招生) |
土木類(本) | 城市地下空間工程 |
航空航天類(本) | 飛行器控制與信息工程 |
環境科學與工程類(本) | 環境科學與工程 |
管理科學與工程類(本) | 工程造價 |
工商管理類(本) | 國際商務 |
物流管理與工程類(本) | 物流管理 |
設計學類(本) | 視覺傳達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