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海口市小學入學資料及報名時間安排 幼升小必備
招生原則
(一)堅持戶籍優先,免試就近劃片入學。
(二)小學秋季招收一年級新生的年齡須滿6周歲(即201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三)依法接受適齡殘疾兒童隨班就讀。
招生辦法
(一)城區學校
1.本市城區戶籍適齡兒童就讀
(1)父母(法定監護人,下同)在城區自有住房居住的(有多處住房的,以現居住地為準),由劃片對口學校接收入學。若該住所(套)已有適齡兒童(一戶一生,同一法定監護人不受此限制,下同)在劃片對口學校就讀的,由市、區招生辦統籌安排入學。
(2)父母租房居住的,應是入學新生與父母在本市城區的唯一合法穩定住所,且連續居住滿二年,所租住的住所(套)沒有適齡兒童在劃片對口學校就讀的,由劃片對口學校接收入學。若該住房(套)已有適齡兒童在劃片對口學校就讀的,由市、區招生辦統籌安排入學。租房居住未滿2年的,根據所在片區學校學位空缺情況,由市、區招生辦統籌安排入學。
(3)與父母隨祖輩(直系親屬)同戶口簿同居住的,且在本市無第二處住所的,參照本條第(1)或(2)項執行。
2.本市鄉鎮
(指海口市主城區外圍17個鄉鎮,即永興鎮、石山鎮、東山鎮、龍橋鎮、龍泉鎮、新坡鎮、遵譚鎮、大坡鎮、甲子鎮、龍塘鎮、云龍鎮、紅旗鎮、三門坡鎮、舊州鎮、演豐鎮、大致坡鎮、三江鎮)戶籍進入本市城區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就學
(1)父母在城區自有住房居住的(有多處住房的,以現居住地為準),由劃片對口學校接收入學。若該住所(套)已有適齡兒童在劃片對口學校就讀的,由市、區招生辦統籌安排入學。
(2)父母租房居住的,應是入學新生與父母在本市城區的唯一合法穩定住所,且連續居住滿二年,該住所(套)沒有適齡兒童在劃片對口學校就讀,由劃片對口學校接收入學,若片區人數超過劃片對口學校學位數,由市、區招生辦根據劃片對口學校和周邊學校學位情況統籌安排入學。
(3)與父母隨祖輩(直系親屬)同戶口簿同居住的,且在本市城區無第二處住所的,參照本條第(1)或(2)項執行。
3.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就學
(1)隨遷子女父母在城區購房并入住的,以父母購房居住地為準(有多處住房的,以現居住地為準),由劃片對口學校接收入學。若該住所(套)已有適齡兒童在劃片對口學校就讀的,由市、區招生辦統籌安排入學。
(2)隨遷子女父母租房居住的,應是本人與父母在本市的唯一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居住滿二年,且該住所(套)沒有適齡兒童在劃片對口學校就讀的,由劃片對口學校接收入學。若片區人數超過劃片對口學校學位數,由市、區招生辦根據劃片對口學校和周邊學校學位情況統籌安排入學。
(3)與父母隨祖輩(直系親屬)同戶口簿,連續居住在祖輩名下本市自有住房滿二年的,且在本市無第二住所的,參照本條第(1)項執行。
4.港、澳、臺胞、海外華僑華人適齡子女及外國籍適齡兒童、少年就讀
(1)父母在城區自有住房居住的,由劃片對口學校接收入學。若該住所(套)已有適齡兒童在劃片對口學校就讀的,由市、區招生辦統籌安排入學。
(2)父母租房居住的,應是入學新生與父母在本市的唯一合法穩定住所,且連續居住滿二年,所租的住所(套)沒有適齡兒童在劃片對口學校就讀的,由劃片對口學校接收入學。若該住房(套)已有適齡兒童在劃片對口學校就讀的,由市、區招生辦統籌安排入學。租房居住未滿2年的,根據所在片區學校學位空缺情況,由市、區招生辦統籌安排入學。
(3)與父母隨祖輩(直系親屬)同居住,且在本市無第二處住所的,參照本條第(1)或(2)項執行。
5.入學登記所需材料
(1)本市城區戶籍的適齡兒童入學登記所需材料:
①父、母及入學新生的居民戶口簿;
②出生證;
③房產證(購房協議或繳款發票等有關證票)或區房管部門開具的房屋租賃證(租賃證落款時間應為2017年8月31日前)。
(2)本市鄉鎮(指海口市主城區外圍17個鄉鎮,即永興鎮、石山鎮、東山鎮、龍橋鎮、龍泉鎮、新坡鎮、遵譚鎮、大坡鎮、甲子鎮、龍塘鎮、云龍鎮、紅旗鎮、三門坡鎮、舊州鎮、演豐鎮、大致坡鎮、三江鎮)戶籍的適齡兒童入學登記所需材料:
①父、母及入學新生的居民戶口簿;
②出生證;
③房產證(購房協議或繳款發票等有關證票)或區房管部門開具的房屋租賃證(租賃證落款時間應為2017年8月31日前);
④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工資單或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等證明,參加我市從業人員各項社會保險(在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從業人員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兩項社會保險)連續1年以上的證明(從2018年8月向前推算)。
(3)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申請就學所需材料:
①父、母及入學新生的戶口簿;
②出生證;
③房產證(商品房買賣合同或繳款發票等有關證票)或區房管部門開具的房屋租賃證(落款時間應為2017年8月31日前);
④父、母及入學新生提供在本市2年以上居住證(可與暫住證連續累計,從2018年8月向前推算);
⑤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工資單或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等證明,參加我市從業人員各項社會保險(在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從業人員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兩項社會保險)連續1年以上的證明(從2018年8月向前推算)。
(4)港、澳、臺胞、海外華僑華人適齡子女及外國籍適齡兒童就讀所需材料:
①父、母及入學新生的身份證(護照);
②入學新生在臨時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的《境外人員住宿登記表》(合法居留簽證);
③監護人的房產證(購房協議或繳款發票等有關證票)或區房管部門開具的房屋租賃證(落款時間應為2017年8月31日前)。
6.時間及工作安排
城區學校新生實行網上入學登記。
(1)新生入學登記申請學位。7月28日-8月5日。
新生上網登記各項入學信息。
(2)提交入學登記紙質材料。8月4日-8月12日。
所需提交材料見第二條“招生辦法”第(一)“城區學校”第5小點“入學登記所需材料”。紙質材料齊全,符合在該片區學校安排入學的,學校接收相關材料。
不符合在我市公辦學校入學條件的,材料退回,建議回原籍或到民辦學校就學。
(3)實地核查。8月11日- 8月19日。
由片區學校組織人員對提供的信息、材料進行核查。經核查,符合條件的,由片區學校按規定時間公示新生名單,接受監督。學校發放入學通知書,并按管理權限報市、區招生辦備案。
(4)復核確認。8月20日-8月24日。
市(區)招生辦對已在片區內錄取的新生情況進行復核確認新生名單,同意建立學籍。
(5)新生報名注冊。9月1日?2日。
7.有關說明
(1)以共有房產為居住地申請入學的,申請入學要依法取得全部產權人的同意,按照一戶一生管理。
(2)租房居住申請入學的,必須為唯一合法穩定住所且能提供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證。不能出具房屋租賃證的、一套多租的,不予安排劃片入學。
(3)入學網上登記的家庭住址與全國學籍系統中的家庭住址綁定對接,學生入學后不得隨意更改。
(4)商城、商場、酒店、鋪面、小作坊、小加工廠等加工、營業場所不做為居住地申請劃片入學。
(5)對提交虛假材料申請入學的,取消入學資格,并將虛假材料報送當事人工作單位及移交公安等相關部門查處。
(6)棚戶區拆遷戶原則上以原居住地對口學校接收入學為主。如跨原學校片區居住的,根據學位情況統籌安排。棚戶區拆遷完成滿兩年的,不再考慮在原片區學校入學,以實際居住地為準。
(7)無法在原住址繼續租賃需重新租房居住的,重新租住的居住地與原租住地在同一個學校片區內,且前、后房屋租賃證能有效銜接,可連續累計租房居住時間。
(8)省教育廳直屬四所學校(海南中學、國興中學、海師附中、農墾中學)招生范圍由省、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研究確定。
8.不符合入讀我市公辦學校規定條件的,回原籍或選擇民辦學校就學。
(二)農村鎮小學
1. 各鎮農村小學,負責招收本轄區內的小學一年級適齡兒童(含流動人口子女)入學,招生范圍由區教育局劃定。鎮政府要落實責任,廣泛宣傳招生政策,做好招生動員,保障范圍內適齡兒童全部入學。要嚴禁接收未滿六周歲兒童入學,嚴格控制村鎮適齡兒童少年向市區學校無序流動。
2. 登記、報名、注冊時間:8月30日?9月2日。
(三)民辦學校
民辦學校自主招生。學校要嚴格執行招生計劃,小學一年級入學必須年滿6周歲,各招生學校錄取名單于9月14日前造冊報市區招生辦備案后,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學籍。
招生要求
(一)加強招生工作的領導。義務教育階段新生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管理。市區兩級教育行政部門成立招生辦公室,負責招生的指導、統籌管理工作。各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擔任組長,其它班子成員和教務主任、工會*為成員,負責學校的招生工作。有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必須保證片區范圍內的適齡兒童入學。要嚴格按照招生方案的各項要求,采取得力措施,確保招生任務順利完成。
(二)新生錄取工作遵循“學校審核錄取,招生辦備案”的原則進行。
(三)教育行政部門和各學校要做好招生政策宣傳和學生入學發動工作。通過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做到家喻戶曉,引導學生家長樹立正確的教育觀,促使教育政策得到家長的理解和支持,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四)招收外國籍學生的中小學校必須按規定向省教育廳申請并取得核準備案。學校向省教育廳按需領取JW202表,申領的JW202表僅限本校使用,招收的外國籍學生由學校歸口管理。
(五)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增強工作責任感,選派作風正派、有較強責任心和服務意識的同志負責招生工作。加大對工作人員的指導和培訓。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對申請入學的學生情況,學校要認真核實,避免發生錯漏和失誤。工作人員要熱情接待來訪群眾,熱心服務學生和家長,耐心做好政策解釋和勸導工作。
(六)各學校要大力推行融合教育,建立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通過隨班就讀、送教上門和特校就讀等形式,為殘疾兒童接受義務教育創造條件,切實提高殘疾兒童受教育水平。
(七)教育行政部門和各學校要“陽光招生”,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招生政策,完善制度,規范招生行為,保證招生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切實保障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順利入學。
(八)教育行政部門要完善違紀舉報和申訴受理機制,對各學校的招生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對違規招生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追究。對利用職權,干擾招生秩序,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影響的,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