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浙江省居住證》適合那些人申領:
離開原常住戶口所在縣(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新居民符合申領條件均可申領。
02、《浙江省居住證》的功能:
申領《浙江省居住證》的新居民在本市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證明。
03、申領《浙江省居住證》的條件:
① 新居民在本轄區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其中居住登記中斷30日內,可視為連續居住。
② 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按規定申領《浙江省居住證》。
04、《浙江省居住證》需要那些證明材料:
1、新居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并能出示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認定為有合法穩定就業:
① 在居住地繳納社會保險;
② 新居民本人或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員持有居住地頒發的工商營業執照;
③ 與居住地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④ 與居住地發包方(村民委員會、農林場站、漁業場站)簽訂農業(林業、漁業)承包合同;
⑤ 符合其他合法穩定就業的情況。
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參加社會保險證明文件,工商營業執照、與企事業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與雇主(個人或非法人機構)簽訂并由人力社保部門蓋章確認的雇用合同,或者由村民委員會、農林場站、漁業場站提供的農業(林業、漁業)承包合同證明文件等等。
2、新居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并能出示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認定為有合法穩定住所:
① 居住在擁有所有權的自有房屋或者擁有使用權的公共租賃房屋的;
②居住在符合消防和建筑安全條件、合法建造的用工單位集體宿舍的;
③ 居住在符合安全條件和管理規定的居住出租房屋,并且已簽訂租賃合同,同時該出租房屋已在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登記的;
④ 符合公安機關認定的其他合法穩定住所的情況。
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憑證(含法院對房屋的判決書、調解書,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關建房或宅基地審批的批準材料,由房屋安置部門出具的房屋安置協議等)、單位宿舍使用證明或者經村(居)委會審核確認的房屋租賃合同等等。
3、新居民子女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連續就讀提供學籍證明的,可以認定為滿足申領條件。
05、不能認定為合法穩定住所的指那些:
車庫、臨時棚屋、地下室、違法建筑,以及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居住出租房屋、“群租房”、“三合一”等場所。
06、新居民符合申領條件應如何申領《浙江省居住證》:
① 確定本人在居住地是否進行居住登記,居住登記時間的認定,以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管理系統登記的居住信息為準;
② 準備相關申請證明材料,以備受理時現場核驗;
③ 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行政中心服務窗口受理申領。
07、《浙江省居住證》的變更登記、簽注:
① 首次申領《浙江省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應按照規定繳納工本費;
② 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服務處所等在因工作關系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行政中心服務窗口辦理變更手續;
③ 《浙江省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證件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自證件簽發之日起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服務管理機構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可以補辦簽注手續的,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④ 證件持有人的就業、居住、就讀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申領條件的,不予簽注。
月河派出所居住證辦理咨詢電話:0572-2257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