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安廳消息,按照公安部統一部署,2017年10月1日起,在原來受理天津、吉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廣東、重慶、四川等12個省(市)證件的基礎上,增加北京、河北、山西、遼寧、黑龍江、福建、山東、海南、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等14個省(市)作為異地居民身份證受理范圍,除部分雙語制證地區因技術原因無法實現異地辦理外,為全國各地來贛工作、學習、生活群眾全面提供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服務。
以上26個省市區在江西居住和就業的人員以及在校就讀的學生,可以申請辦理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換領、損壞換領和丟失補領業務。未辦理流動人口登記的群眾可以按照《江西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流動人口登記。
與此同時,在以上26個省市區生活、居住、就學的江西人,遇到身份證丟失、換證期限臨近這樣的緊急情況,也不必再跑回江西辦理身份證了,只需在網上查詢離自己最近的身份證異地辦理受理點就可以帶著材料去申請。
那么,問題來了
申請異地辦證需要哪些材料?
有沒有哪些情況不能辦理?
申請異地辦理需要哪些材料?
目前,申請異地辦理身份證的群眾,需持有居民戶口簿或本人身份證、居住證、駕駛證、社保卡、學生證等帶照片的有效證件之一及復印件,在校就讀學生還需提供學籍證明材料。提供材料申請后,在規定時間內在受理公安機關領取或郵政速遞領取,郵費到付。
申請異地辦證的費用與戶籍地申辦費用相同,身份證到期換領的費用是20元/證,丟失補領、損壞換領的費用是40元/證。
什么情況不給予辦理?
公安部印發的上述意見明確以下兩種不予受理異地辦理申請的情形:
因相貌特征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
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包括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假證的人員,以及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
目前,江西跨省異地受理點共有157個,其中南昌受理點有13個。
南昌受理點
東湖分局公園派出所
西湖分局南站派出所
青云譜分局徐坊派出所
灣里分局招賢派出所
青山湖分局湖坊派出所
經開分局蛟橋派出所
紅谷灘分局鳳凰洲派出所
高新分局高新派出所
桑海分局新祺周派出所
南昌縣公安局蓮塘派出所
新建分局北郊派出所
安義縣公安局龍津派出所
進賢縣公安局星火派出所
除了身份證
還有一項很重要的東西就是居住證!
持有我省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可以辦社保、公積金,可以考駕照,報考職業資格考試,隨遷子女還可以在居住地報名參加中考、高考。前天,政府部門消息,我省修改《江西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詳情請往下看!
居住證:流動人口憑身份證明、居住證明辦理
流動人口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居住登記。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以及居住地住址證明。
流動人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居住登記,并由登記責任人或者單位在登記后三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過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向公安派出所申報:
流動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動人口入住時進行登記;
流動人口就業并由用人單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單位在流動人口受聘時進行登記;
其他十六周歲以上的流動人口,由提供住宿的單位、個人在流動人口入住時進行登記。
這次修改增加了一條:流動人口租住房屋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出租房屋具體地址等居住登記信息。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管理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應當指定居住登記信息申報人。
申領條件: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條件可申領
這次修改增加了一條: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申領《江西省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
1
合法穩定住所
是指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使用權)的房屋、用人單位或者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2
合法穩定就業
是指在居住地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招用,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
3
連續就讀
是指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
申領手續:首次申領居住證、辦理簽注不收費
居住證該如何辦?
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過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向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或者就讀等證明材料。
與流動人口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申領居住證時無法提供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或者就讀證明材料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共同居住的流動人口的居住地住址、就業證明材料及親屬關系證明。
公安派出所接到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的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核發居住證;
偏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核發居住證。
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其應當提交的材料;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領人,并說明理由。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居住證嚴重損壞不能辨認或者丟失的,持證人應當到核發居住證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補領手續。持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首次申領居住證、辦理簽注手續,不收取任何費用,所需成本性開支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換領、補領居住證的,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
落戶:符合規定可申請常住戶口
流動人口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條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常住戶口。公安機關應當為申請落戶并符合落戶條件的流動人口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冒領、出租、轉借、轉讓居住證。禁止偽造、變造居住證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的采集、管理、使用過程中所獲悉的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進行買賣,不得用于法定職責以外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