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養犬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關系文明城市創建,社會關注度高,影響范圍廣。那么大慶養狗需要辦理狗證嗎?最新的養狗規定有哪些?以下是小編收集的養狗的相關信息僅供參考。
一、大慶養狗需不需要辦理狗證
辦理狗證需要電話預約居住地所屬派出所辦狗證窗口的辦理時間,攜帶狗狗免疫證原件和復印件、犬主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或租房協議原件和復印件到派出所填寫申請表格,繳費后1個月左右憑回執可以領取《養犬登記證》。具體辦理流程:1.先憑本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前往所在地的區公安分局,領取表格、填好信息;2.在表格上黏貼愛犬正面一寸彩色照片;3.攜帶身份證前往居住地居委會蓋章;4.攜帶身份證前往居住地街道蓋章;5.攜帶填好并蓋好章的表格、檢疫證、身份證、戶口本的原件復印件、愛犬正面一寸彩色照片2張,到所在地的區公安分局,交管理服務費,領證。
二、大慶養狗的最新信息
2023年的養狗新規定暫無,以下是往年的相關信息僅供參考。
大慶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養犬管理,預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市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市區對犬只實行強制免疫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未經畜牧部門免疫的犬只。
第四條市城管部門是犬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狂犬病、野狗的管理、免疫和捕殺工作,具體實施犬類戶外活動的衛生管理。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各負其責,積極配合:
(一)畜牧行政部門負責犬只的免疫和防疫工作。
(2)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登記備案,同時對犬只影響他人正常生活、驅趕動物傷害他人的行為進行處罰,對違法養犬行為實施強制捕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五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在干部、職工、居民和學生中開展依法、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自覺遵守本規定,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犬類主管部門舉報非法養犬行為。
第六條個人可以飼養觀賞犬,住宅區內每戶只準飼養一只。嚴禁個人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觀賞犬的品種、體高、體長等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機關、部隊、科研、工廠、倉庫等單位因科研、安全和治安工作需要養犬的,應當向當地公安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其他單位禁止養犬。
養犬的單位應當有固定的犬舍,有專人負責管理和飼養,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八條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和戶口簿到當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注射獸用狂犬病疫苗和其他按照防疫規定應當注射的疫苗,同時領取犬只免疫證。犬只免疫卡由市畜牧部門制定。犬只免疫卡應當包括犬主的姓名、住址、犬種、顏色、編號等內容。
犬只被宰殺、死亡或者丟失的,養犬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許可單位繳納犬只免疫證。
第九條犬只免疫卡實行一犬一卡,養犬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冒用、涂改、偽造、買賣犬只免疫卡。
第十條各級畜牧部門應建立犬只免疫檔案。檔案應當記錄養犬單位和個人的姓名(名稱)、有效證件、住址、犬種和規格。
第十一條養犬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和犬只免疫證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畜牧部門可以依法收取獸用狂犬病疫苗費、疫苗接種費等法定費用。
第十三條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對犬只實行拴養或圈養。
第十四條養犬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餐館、學校、醫院、幼兒園、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浴池、游樂場、候車室等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
(二)除小型出租車外,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
(三)攜帶犬只外出時,應懸掛犬只免疫牌、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必要時應帶上口套;未懸掛犬只免疫牌或拴犬鏈者,按遺棄處理。
(4)犬只在戶外排泄糞便的,犬主應當立即清除。
(五)養犬不得妨礙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6)春秋兩季給狗打疫苗。
(七)不得虐待或者遺棄犬只。養狗人不能在一定時間內照顧自己的狗,必須把狗托付給別人。
第十五條未按規定進行免疫的犬只,流浪犬、棄養犬、野狗以及非法飼養的大型犬、烈性犬,一律由公安部門捕殺。
所有被殺死的狂犬病和被狂犬病咬死的動物尸體,應埋在兩米以下或焚燒。嚴禁剝、賣、吃。
第十六條犬只咬傷、抓傷或者舔舐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往醫療衛生機構救治,并依法承擔傷者的治療費用和其他經濟損失。
犬只被無主犬、自有犬或者不明犬主人傷害的,受傷害人應當立即到醫療衛生機構救治;如果傷者是未成年人,其監護人應當立即護送傷者到醫療衛生機構接受治療。
當狗受傷時,它的主人或經理應該立即帶狗去動物診所檢查。疑似狂犬病的,應當立即通知畜牧防疫檢疫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由養犬人或者管理人承擔。
第十七條養犬單位和個人發現或者懷疑犬只患有狂犬病的,應當及時向畜牧防疫檢疫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未對犬只進行拴養或者圈養,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免疫接種的,除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外,由公安部門對養犬單位負責人或者養犬人處以200元罰款。
第十九條經營、出售犬只和犬類用品等活動,由工商部門依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條對倒賣狂犬病疫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疫苗,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疫苗應送交衛生或畜牧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養犬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管部門依據《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警告;經警告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驅趕動物傷害他人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阻撓捕犬工作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大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青政辦〔2007〕9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