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禁養犬包括阿富汗獵犬、阿根廷杜高犬、愛爾蘭獵狼犬、愛爾蘭賽特犬。以下是大風車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延安禁養犬的名單有哪些,以及養犬的最新規定條例的相關資訊,供市民朋友閱讀參考。
一、延安禁養犬有哪些犬種
1、阿富汗獵犬
2、阿根廷杜高犬
3、阿里埃日犬
4、愛爾蘭獵狼犬
5、愛爾蘭賽特犬
6、比特犬
7、邊境梗
8、伯恩山犬
9、波音達獵犬
10、川東犬
11、德國牧羊犬
12、斗牛犬
13、杜賓犬
14、惡霸犬
15、俄羅斯高加索犬
16、凱利藍梗
17、克羅地亞牧羊犬
18、可蒙多犬
19、獵狐犬
20、獵鹿犬
21、蒙古細犬
22、紐芬蘭犬
23、牛頭梗
24、皮卡蒂牧羊犬
25、葡萄牙善泳犬
26、松獅犬
27、蘇俄獵狼犬
28、蘇俄牧羊犬
29、蘇格蘭牧羊犬
30、塔塔爾牧羊犬
31、尋血獵犬
32、伊貝薩獵犬
33、意大利卡斯羅犬
34、意大利紐波利頓犬
35、伊犁里牧羊犬
36、巴山基獵犬
37、巴西非拉犬
38、巴仙吉犬
39、貝林登梗犬
40、比利時牧羊犬
41、刺毛犬
42、大白熊犬
43、大丹犬
44、大麥町犬
45、德國獵梗
46、法國波爾多犬
47、法國狼犬
48、加納利犬
49、卡累利亞獵熊犬
50、卡斯特牧羊犬
51、靈緹犬
52、羅得西亞脊背犬
53、羅威納犬
54、馬犬
55、美國斯塔福郡梗
56、秋田犬
57、拳師犬
58、薩摩耶德犬
59、沙皮犬
60、圣伯納犬
61、土佐犬
62、威瑪獵犬
63、西藏獒犬
64、雷達犬
65、哈士奇
66、英國斗牛獒犬
67、英國古代牧羊犬
68、英國馬士提夫犬
69、中華田園犬
70、中亞牧羊犬
二、延安養狗需不需要辦理狗證
辦理狗證需要電話預約居住地所屬派出所辦狗證窗口的辦理時間,攜帶狗狗免疫證原件和復印件、犬主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或租房協議原件和復印件到派出所填寫申請表格,繳費后1個月左右憑回執可以領取《養犬登記證》。具體辦理流程:1.先憑本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前往所在地的區公安分局,領取表格、填好信息;2.在表格上黏貼愛犬正面一寸彩色照片;3.攜帶身份證前往居住地居委會蓋章;4.攜帶身份證前往居住地街道蓋章;5.攜帶填好并蓋好章的表格、檢疫證、身份證、戶口本的原件復印件、愛犬正面一寸彩色照片2張,到所在地的區公安分局,交管理服務費,領證。
三、延安禁養犬的最新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文明和諧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飼養、防疫、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軍用犬、警用犬、導盲犬以及犬只養殖場等單位特定用途飼養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落實必要的人員、經費、場所、裝備設施等工作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指導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聯合執法、信息共享、動態監管等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養犬管理工作納入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做好本轄區流浪犬的控制和處置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犬只登記、防疫以及養犬糾紛調解等管理工作,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宣傳活動,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規范。
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制定文明養犬公約,劃定允許遛犬的區域和時間,設立標識并監督實施。
第四條 公安部門是養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管理登記,養犬證的核發、年檢,查處養犬引發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執法、應急處置及捕殺狂犬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捕捉、收容、處置流浪犬,查處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占道經營等違法行為,指導制定文明養犬公約,會同相關單位開展養犬管理與服務宣傳活動。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將犬類狂犬病免疫納入我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強制免疫范疇,依法實施犬只免疫、檢疫、疫情監測等制度,規范犬只診療行為,指導和協助對犬只植入電子識別標識,指導和監督死亡犬只的無害化處理,指導和協助犬只留檢等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情監測、健康教育和犬傷規范化處置,做好人用狂犬疫苗接種及狂犬病人救治工作。
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養犬管理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管理。
各縣(市、區)主城區為重點管理區,其余為一般管理區。
第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和衛生防疫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寵物協會、動物救助機構等應當教育會員遵守養犬法規,普及養犬知識,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收集住宅小區內養犬相關信息,利用小區廣播、公示欄、電子屏等加大文明養犬宣傳。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制止,并有權向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舉報。行政執法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獎勵,獎勵基金由市、縣(市、區)財政列支。
第二章 犬只登記與管理
第八條 本市實行犬只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養犬人應當依法定期到動物防疫機構或者有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對飼養的犬只進行狂犬病疫苗接種,辦理免疫證明。
第九條 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制度。養犬人應當自取得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犬只免疫證明十五日內,攜帶犬只和免疫證明到所在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養犬登記,領取養犬證和犬只標識。
第十條 個人申請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
(三)已按規定對犬只進行免疫;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位申請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有獨立的場所、有專門的圈養設施、有專人負責管理;
(三)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養犬登記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養犬登記證的有效期為一年。期滿需要繼續養犬的,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養犬人應當在犬只免疫后憑犬只免疫證明和養犬登記證,辦理養犬延續手續。
第十三條 養犬人姓名、住址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登記的犬只轉讓、失蹤、死亡或者放棄飼養并將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場所的,養犬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注銷養犬證的,兩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養犬人飼養犬只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文明行為規范、自律公約和公共秩序,不得妨礙他人工作、生活,不得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不得虐待、遺棄飼養的犬只,不得驅使、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第十五條 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個人飼養犬只的,每戶限養一只;
(二)禁止在公共樓道、樓頂、綠化帶、地下室等公共區域飼養犬只;
(三)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禁養犬只的品種、體高、體長標準,由公安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掛犬牌,束犬鏈(繩),其長度不超過一百五十厘米,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引;
(二)不得攜犬只進入單位辦公場所、政務便民服務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公共文化體育場所、餐飲場所和候車室、商場、超市等公共場所;
(三)不得攜犬只乘坐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進入電梯等密閉空間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籠);
(五)即時清除犬只排泄物;
(六)不得在庭院、樓道等地方大小便影響公共環境衛生;
(七)避開市民出行高峰時段,并主動避讓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殘疾人攜帶導盲犬、輔助犬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其經營管理單位可以決定是否允許攜犬只進入。禁止犬只進入的,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
第十七條 犬只傷人難以明確責任主體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鼓勵保險機構開設犬只傷人責任險種,鼓勵養犬人為犬只購買保險。
第十八條 養犬人發現所養犬只有狂犬病征兆時,應當立即將犬只送至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或者有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留驗觀察,嚴禁丟棄。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或者有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確診為狂犬病的犬只,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進行無害化處理。留驗觀察和對犬尸做無害化處理的費用,由養犬人或者管理人承擔。
第十九條 犬只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將犬尸運至城市建成區外深埋,或者密封后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在農業農村相關部門指導下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隨處遺棄或者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章犬只收容與經營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犬只收容場所,負責收容、留檢、處置流浪犬只、被沒收犬只和養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
支持和鼓勵養犬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依法設立犬只收容場所,組織犬只收容、領養等活動。
犬只收容場所應當做好免疫、消毒、檢測等動物防疫工作,保障必要的飼養和救治措施,建立犬只收容檔案。禁止將收容的犬只用于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捕捉到的棄養犬、流浪犬交政府部門建立的犬只收容所或者財政支持的犬只收容所看管。
交犬只收容所看管的犬只,自收留之日起十日內可以被認領;對超過十日無人認領的犬只,由犬只收容所處理。
第二十二條 從事犬只養殖、銷售、寄養等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證件。
第二十三條 從事犬只交易活動的,應當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的犬只交易場所進行。交易的犬只,出售人應當持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第二十四條 禁止利用開辦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其他動物用品經營活動擅自進行犬類交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未對飼養的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整改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養犬人姓名、住址發生變化,養犬人未到原登記地辦理變更手續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放任犬只在庭院、樓道等地方大小便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將犬只尸體隨處遺棄或者混入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對個人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未按規定處置病死犬只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養犬人未按規定辦理養犬登記手續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辦理登記,逾期仍未辦理登記,暫扣犬只,并處以每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在小區樓道、樓頂、綠化帶、地下室等公共區域飼養犬只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犬只,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養犬人所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養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養犬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予以強制執行;有關部門可以按照規定將其納入社會信用系統,依法實施信用監管。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