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考生在填報完志愿后,都會關心被不喜歡的專業錄取了怎么辦?大學新生可以轉專業嗎?轉專業條件如何?今天大風車小編給考生收集整理了一些關于大學轉專業的信息 ,僅供參考。
一、嘉興學院新生轉專業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以學生發展為本”的育人理念,尊重學生學習興趣和個性發展,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嘉興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一、二年級學生。
第三條 轉專業是指允許學生從原所學專業轉到適合本人學習的另一專業。轉專業包括平級轉專業和降級轉專業兩種類別。
第四條 在教學資源許可和教育質量得到保證的前提下,尊重學生意愿,最大限度滿足學生合理的專業選擇需求。
第五條 轉專業工作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進行,各專業的轉專業計劃、基本準入條件、考核程序、錄取結果等在校內公示,接受廣大師生監督。
第二章 轉專業的組織管理
第六條 學校設立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和監督學校轉專業事項,研究決定轉專業重大事宜。領導小組由分管教學副校長和分管學生副書記、教務處、學生處、監察處負責人和教師、學生代表構成,分管教學副校長任組長,分管學生副書記任副組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教務處。各學院設立本學院轉專業工作小組和考核小組,工作小組負責指導和監督本學院轉專業工作,并制定各學院轉專業實施細則(含考核內容、考核方式、考核標準、成績構成、考核程序、錄取規則、申訴途徑等內容)和具體實施方案;考核小組負責對申請學生的思想素質、學習成績、興趣愛好和專業特長、發展潛力進行綜合考核,人員構成由學院工作小組確定,工作小組和考核小組人員名單會同各學院轉專業實施細則,報教務處審核備案。
第三章 轉專業的范圍、條件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已進入第三學年學習的學生;
(二)已有轉專業經歷的學生;
(三)從外校轉入的學生;
(四)因各種原因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
(五)定向培養、委托培養、普通高校專升本、中外合作辦學,以及教育部、省招生主管部門和學校在招生時有其他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學生;
(六)達到直接退學處理條件的學生;
(七)無其他正當理由的學生。
第八條 因健康狀況所限,學生不得申請轉入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門設限的相關專業。具體以學生入校后三個月內復查結果為準。
第九條 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在校期間都享有一次轉專業的機會�?紤]到與轉入專業教育銜接,轉專業工作一般安排在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和第三學期的期末進行。有特殊培養要求的專業,其轉專業工作根據專業所在學院轉專業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條 學校宏觀控制轉專業總體人數,各學院提供的各專業凈轉入學生數累計控制在該專業新生入學人數的30%以內,每次接收轉專業人數比例由各學院自主確定。如受教學資源條件限制,經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批準,可適當調整比例。各專業計劃接收人數以教務處公布的通知為準。
第十一條 轉專業錄取實行志愿優先的原則,當申請擬轉入專業的學生人數不超過相關專業計劃數時,應當直接擬錄��;當申請轉入專業的學生人數超過相關專業計劃數時,由學院轉專業考核小組依據學院轉專業實施細則負責考核,并錄滿相關專業計劃數。
第四章 轉專業工作流程
第十二條 公布轉專業實施細則
每一學期初,各學院轉專業實施細則經所在學院工作小組審核后提交教務處審核匯總,并報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審批,各學院和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分別在學院、教務處網站公布。
第十三條 公布轉專業計劃及轉專業通知
(一)各學院根據專業動態調整機制,綜合各專業的辦學資源情況,分別于單學期的11月份和雙學期的5月份提交教務處接收轉專業的計劃人數表。教務處審核匯總后,報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審批并公布。
(二)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本管理辦法在教務處網站發布具體的轉專業工作通知。
第十四條 學生申請和資格審核。
(一)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通過網絡提交轉專業申請表,每個學生最多可報隸屬于同一個學院的兩個專業志愿。
(二)根據教務處發布的轉專業工作通知和學生擬轉入專業所在學院的轉專業實施細則,學生所在學院在規定的時間內,依照下列流程開展工作:
1.通過網絡對擬申請轉專業學生進行資格審核;
2.組織學生對轉專業申請表中的相關信息進行現場確認;
3.提交學生轉專業申請表至學生擬轉入專業所在學院。
第十五條 學院組織考核并確定擬錄取結果。
各學院轉專業考核小組根據本辦法和公布的轉專業實施細則及轉專業工作通知,自主組織考核,確定擬錄取名單,并在學院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實名向擬轉入專業所在學院提出異議或申訴。學院按相關條件進行再審核,并將審核結果以適當方式反饋給提出異議者或申訴者。
公示期內放棄轉專業申請的學生,其擬轉入專業不再遞補招錄學生。
第十六條 學校公布轉專業結果。
各學院提交擬錄取名單報送教務處審核匯總,經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實名向教務處提出異議或申訴。教務處按相關條件進行再審核,并將審核結果以適當方式反饋給提出異議者或申訴者。
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由學校發文公布轉專業學生名單。
公示期內放棄轉專業申請的學生,其擬轉入專業不再遞補招錄學生。
第十七條 轉專業學生辦理相關手續。
各學院教務管理辦公室在收到公布文件后,須做好學生學籍材料的轉出和接收準備工作。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在轉專業文件公布之日起一周內,憑學生證與原專業的成績單,到轉入專業所在學院的教務管理辦公室辦理報到手續,同時相關學院做好學生檔案交接工作。
第十八條 轉專業結果經學校正式公布后,無特殊理由,學生不得退轉或更改;如確因特殊原因需退轉的,在校期間不得再申請轉專業。
第五章 按大類招生的轉專業
第十九條 各相關學院根據各自專業工作方案開展專業分流工作,如存在跨大類轉專業的情況,須嚴格按照本辦法第四章中的相關流程執行。
第六章 “三位一體”考試學生的轉專業
第二十條 經“三位一體”綜合評價考試進入我校學習的學生,其轉專業工作安排在第一學期、第二學期的期末進行。
1.如學生高考入學分數高于學校某專業的普通類招生最低投檔線,學生可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轉專業。
2.如其高考入學分數低于學校各專業的普通類招生最低投檔線,學生可在學校規定的時間申請轉入當年納入“三位一體”綜合評價考試的同類專業,不允許跨類別轉專業。
第二十一條 該類學生的轉專業范圍、條件和工作流程遵照本辦法第三章、第四章中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其他類型的轉專業
第二十二條 下列情況的轉專業屬特例,不受本辦法第十條的限制:
(一)入學后發現確有某種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的學生,可申請轉入高考入學分數低于原專業高考入學分數的某些專業(由學校根據當年的招生情況決定)。
(二)休學創業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優先考慮。學生須提供與所轉專業相關的創業材料,經學生所在學院審核,創業學院審定,可申請轉入本校相關或相近專業學習。
(三)參軍入伍的學生,退役后取得學籍或退役后復學申請轉專業的,學校優先考慮,學生可申請轉專業,但不得違反教育部、省招生主管部門和學校在招生時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規定。
(四)達到退學處理條件但仍可申請留級試讀者,如留級試讀專業停止招生,經專業所在學院核實后,學生可在學籍處理工作期間申請降級轉專業,但擬轉入專業高考入學分數須低于原專業高考入學分數(由學校根據當年的招生情況決定)。
上述學生均需提交轉專業申請和相關材料,公示、發文等環節由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遵照本辦法第四章中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課程修讀有關要求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專業后按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修讀,轉專業學生應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達到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最低畢業學分要求后方可畢業。學院在學生轉入后,應指派專門人員對轉入學生進行課程修讀等方面的指導,針對轉入專業已開設而未修讀的課程,須告知學生在課程相應開設學期通過網絡申請補修,并認真修讀。學生原則上須在一學年內完成補修課程的修讀任務,因人才培養方案變更導致無法在一學年內補修的課程除外。
第二十四條 學生轉入新專業前已獲得的課程及其學分,凡符合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要求的,經轉入學院和教務處確認后予以承認,并記入該生的學籍檔案。凡與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要求不相符的課程,按照《嘉興學院學分累積與轉換管理辦法》(嘉院教字[2017]10號)中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凡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未經學校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前,必須參加原所在專業的學習,否則按學籍管理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轉專業后按轉入專業標準繳納學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二十七條 轉專業學生入學體檢結果需符合申請轉入專業招生時對體檢結果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招生章程有特殊規定的政策,轉專業方案按照當年招生章程有關政策執行,不受本辦法第十條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 涉及產教融合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而產生的轉專業,其相應的選拔辦法、公示、發文等環節由相關學院制定實施方案,報教務處審核備案。
第三十條 如學生所在專業發生停招、合并、撤銷等特殊情況時,由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相關學生轉專業事宜。
第三十一條 嘉興學院全日制普通�?粕D專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如相關學院另行制定,則其轉專業細則須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第九條從2018級學生開始執行。2016級、2017級學生的轉專業工作仍安排在第一學期、第二學期、第三學期、第四學期的期末進行;有特殊培養要求的專業,其轉專業工作根據專業所在學院轉專業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原《嘉興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嘉院教字[2015]6號)同時廢止。
二、嘉興學院開設專業
類別 | 專業名稱 |
---|---|
經濟學類(本) | 經濟學 |
金融學類(本) | 金融學 金融數學 |
經濟與貿易類(本) | 國際經濟與貿易 |
法學類(本) | 法學 知識產權 |
教育學類(本) | 小學教育 學前教育 |
體育學類(本) | 體育教育 |
中國語言文學類(本) | 漢語言文學 漢語國際教育 |
外國語言文學類(本) | 英語 日語 日語(日韓雙語方向) |
數學類(本) | 數學與應用數學 |
化學類(本) | 應用化學 |
統計學類(本) | 應用統計學 |
機械類(本) |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工業設計 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 車輛工程 |
材料類(本) | 高分子材料與工程 |
電氣類(本) |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電子信息類(本) | 電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
自動化類(本) | 機器人工程 |
計算機類(本) | 網絡工程 軟件工程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 |
土木類(本) | 土木工程 建筑環境與能源應用工程 |
化工與制藥類(本) | 制藥工程 化學工程與工藝 |
紡織類(本) | 服裝設計與工程 紡織工程 |
輕工類(本) | 輕化工程 |
環境科學與工程類(本) | 環境工程 |
建筑類(本) | 建筑學 |
生物工程類(本) | 生物工程 |
臨床醫學類(本) | 臨床醫學 麻醉學 |
藥學類(本) | 藥學 |
護理學類(本) | 護理學 |
管理科學與工程類(本) | 工程管理 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 |
工商管理類(本) | 人力資源管理 財務管理 會計學 市場營銷 工商管理 |
物流管理與工程類(本) | 物流管理 |
電子商務類(本) | 跨境電子商務 |
設計學類(本) | 環境設計 視覺傳達設計 數字媒體藝術 服裝與服飾設計 |
財務會計類(專) | 大數據與會計 |
藝術設計類(專) | 服裝與服飾設計 |
語言類(專) | 商務英語 應用日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