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社廳9月20日發布消息,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核、省政府批準,從2019年11月1日起,我省調整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4個檔次分別為1900元、1790元、1680元、1580元,對應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9元、18元、17元、16元。
此前的2017年7月1日,我省開始執行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各檔依次為1650元、1590元、1480元、1380元,對應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7元、16元、15元、14元。
省人社廳印發的《關于調整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提出,本次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9年11月1日起執行。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參照執行。
此次上調后,石家莊市區、秦皇島市區、唐山市區、廊坊市區、保定市區以及雄安新區等適用最高檔標準每月1900元。承德市區、張家口市區(不含塞北區、察北區)、滄州市區、衡水市區、邢臺市區、邯鄲市區等適用每月1790元檔標準。井陘礦區、興隆縣、康保縣等適用每月1680元檔標準。贊皇縣、順平縣、海興縣等適用每月1580元檔標準。
《通知》提出,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應發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其中,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項目不包括付給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附件: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及實行地區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