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規章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3款、第72條、第130條、第143條、第20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1990年3月17日國務院令第52號)第9-13條、第15條、第16-21條、第36條、第38-4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公安部 公通字[1991]87號)第4-6條、第9條、第11-12條、第14-15條、第18條、第20條、第22-24條、第47-48條、第52-55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第107條、第113條第4項、第120條、第124條、第135條、第145-154條、第168條、第169條第3款、第273條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2008年2月29日公安部令第98號)第8-10條、第28條、第38條
《關于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換押制度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1999]83號)
《關于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的規定堅決糾正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高檢會[1998]1號)
《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6]17號)第24-29條
《關于加強辦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4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1996年1月8日國務院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9條第11項
《公安部關于看守所使用械具問題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1991]38號)
《關于看守所使用警用約束帶問題的通知》(公安部 公監管[2010]107號)
《關于規范和加強看守所管理確保在押人員身體健康的通知》(公安部 公監管[2010]214號)
第三章 管理教育
3-01.過渡管理
(一)建立過渡管理制度
看守所應當建立新收押人員過渡管理制度,對新收押人員進行過渡管理和教育。
(二)設置過渡監室
1.中型以上看守所應當設置集中關押新收押人員的過渡監室,過渡監室應當設置標志牌。小型看守所可以根據押量決定是否設置過渡監室。
2.新收押人員應當關押在過渡監室進行過渡管理。未設置過渡監室,或者同案人員較多、不便同室關押的,可以關押在普通監室,但應當進行過渡管理。
(三)進行過渡管理
1.看守所應當確定一名所領導分管新收押人員過渡管理工作,選派責任心強、經驗豐富的管教民警負責管理過渡監室。
女性過渡監室應當由女性民警管理。
2.新收押人員入所24小時內,管教民警必須進行談話,了解本人的基本情況、主要案情和思想動態,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和應當遵守的管理規定。重點告知其在監室內患病、申訴、控告等常見問題的處理辦法,告知其不被其他在押人員欺侮以及一旦發生此類情況時如何處理,告知其不得欺侮其他在押人員。有條件的看守所應當建立風險評估機制,對新收押人員進行風險評估。
3.管教民警直接安排新收押人員鋪位,每日談話,跟蹤了解其思想情況和行為表現,指導其熟悉看守所相關管理規定,遵守一日生活制度。
4.值班巡視和監控民警應當對過渡監室和分散關押的新收押人員進行重點監視觀察,防止發生安全問題,并作好觀察記錄。
5.新收押人員在過渡管理期間不參加勞動。在普通監室關押的,不安排輪流值日。
6.有條件的看守所可以對新收押人員進行心理分析,有針對性地開展過渡管理和教育。
7.過渡管理時間不得少于7天。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在過渡監室關押的時間不得超過15天。
8.過渡管理期滿后,管教民警應當對新收押人員羈押期間的表現作出鑒定和風險評估報告,并提出書面分押分管意見,報所領導批準后安排監室。
3-02.分押分管
(一)分別關押
1.看守所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男性在押人員和女性在押人員,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實行分別關押和管理。
2.對患有傳染病處于傳染期的在押人員,應當隔離關押。
3.對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性犯罪和其他類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視情分別關押和管理。
4.新收押人員一般不得單獨關押,但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需單獨關押的,必須經所屬公安機關主要領導批準,并保證安全。
5.看守所應當設置老弱病殘監室,對年老、體弱、生病、殘疾的在押人員集中關押。
6.按照風險評估情況,對不同風險等級的在押人員實行分別關押。
(二)分別管理
看守所可以根據在押人員涉案的性質以及本人性格特征、心理狀況、健康狀況、現實危險性等情況,對其進行綜合評估,制定相應的管理方式。
(三)對女性和未成年在押人員的管理
1.女性在押人員應當集中關押。地市級以上城市根據女性在押人員的數量,設置關押女性在押人員的看守所或者監區。女子監區應當與男子監區相對封閉隔離,監區內設置女民警值班室、監控室、談話室等。縣級看守所女性在押人員數量較多的,可以設置女子監區;女性在押人員數量較少、無法設置女子監區的,由所屬地市級設置女子看守所或者女性監區集中關押。
2.女性在押人員由女性民警管理。關押女性在押人員的看守所,應當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女民警。收押時對女性在押人員的人身檢查、女子監室的主協管工作、女子監區的巡視和監控等由女民警承擔。男民警因工作需要進入女子監區時,應當有女民警陪同。
3.看守所應當設置專門監室集中關押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數量較少或者因有同案人員不宜集中關押等原因,應當將未成年人與案情較輕、惡習不深、無暴力傾向的在押人員同室關押。
4.對女性和未成年人在押人員,應當采取適合其心理、生理特點的管理方式。
(四)對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
1.看守所應當設置專門監區或者監室關押留所服刑罪犯。留所服刑罪犯監區或者監室設在看守所警戒圍墻內。
2.看守所應當根據罪犯的犯罪類型、刑罰種類、性格特征、心理狀況、健康狀況、改造表現等,對罪犯分別實行寬嚴有別的分級處遇管理,對罪犯的通訊、會見、探親、減刑、假釋等權利實行不同的待遇。
3.對各個處遇級別的罪犯,看守所應當通過計分考核定期評比,根據罪犯的動態改造表現定期調整。
3-03.管教崗位
(一)管教工作原則
實行管教民警包監室管理制度,每個監室除配備主管民警外,還應當配備協管民警,協管民警由其他監室的主管民警擔任。主管民警不在崗時,由協管民警處理監室日常事務。
管教民警直接管理監室事務,在押人員的一切活動由管教民警組織實施,嚴禁使用在押人員管理在押人員。
(二)主管民警職責和要求
1.對分管監室進行安全檢查,重點檢查監室床板、墻壁、門窗等安全設施,及時清除監室違禁物品,確保監所安全。
2.對新調入本監室在押人員在24小時內進行談話教育,安排坐位、睡位、吃飯排隊編序和值日順序,并在一周內跟蹤觀察,作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進行處理。
3.安排在押人員在中午和晚上休息時段雙人值班,并每日滾動輪換;告知值班人員發現異常立即報告,對有安全危險的在押人員不得安排值班。
4.督促在押人員遵守行為規范和一日生活制度,管理在押人員的休息、學習和勞動,安排在押人員收聽收看新聞廣播電視節目、看書看報和學習活動,組織在押人員活動文體活動、座談討論、撰寫心得體會。
5.根據在押人員現實表現、思想狀況和訴訟階段變化確定重點人員,及時與巡視監控民警、醫生等溝通,并報告所領導。
6.對在押人員進行談話,對重點在押人員應當加強談話教育;掌握分管在押人員的姓名、案由、訴訟進程和思想動態,重點在押人員做到熟知。
7.對加戴械具的在押人員進行檢查,包括械具是否牢固,是否對在押人員造成身體傷害,在押人員身體狀況是否允許繼續加戴械具,在押人員是否已經悔過可以提前解除械具等,及時提出意見。
8.做好耳目物建、使用、管理和考核、撤銷工作。
9.對在押人員主動坦白交待或者檢舉的犯罪線索進行登記,按有關規定轉遞。
10.對在押人員提出的辯護、上訴、申訴、檢舉、控告的書面材料及時轉送,不得阻撓或者扣押,并做好記錄。
11.受辦案機關的委托,對所管監室在押人員的來往信件進行審查。
12.定時檢查在押人員帳卡使用情況,防止在押人員帳卡被他人使用。
13. 向協管民警通報監室動態和相關情況,對協管民警反饋的情況及時妥善處理。
14.掌握分管監室病員情況,配合醫生做好疾病預防和救治工作。
15.每月工作小結一次,并書面報告所領導。
16.其他需要處理的事情。
(三)協管民警職責和要求
1.了解協管監室在押人員的基本情況,認識重點人員并基本掌握其思想動態。
2.主管民警不在崗時,承擔管理監室事務。應當做到:
(1)對新收押人員和在押人員被加戴械具前后,進行談話教育。
(2)加強對重點人員的觀察和管理。
(3)安排在押人員坐位、睡位、吃飯排隊編序和值班值日順序。
(4)注意檢查監室秩序,發現違規、違法情況及時處理。
(5)了解在押人員身體狀況,發現患病的及時處理。
(6)其他需要應急處理的事項。
3-04.談話教育
(一)談話教育基本原則
因人施教,以理服人。
(二)進行談話教育
1.對新收押人員首次談話。看守所對新收押人員,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首次談話。首次談話由主管民警負責;主管民警不在崗時,由協管民警負責。首次談話的目的是幫助新入所人員知悉監管工作主要規定和要求,穩定情緒,實行平穩過渡。首次談話的主要內容有:
(1)詢問新收押人員的姓名、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詳細家庭住址和臨時暫住地、工作單位、職務、有何特長、有無前科,簡要案情、家庭情況、健康狀況、主要社會關系及聯系方法等基本情況。
(2)告知主協管民警和駐所檢察官姓名。
(3)告知在押人員在羈押期間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實現途徑以及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的救助方法和途徑。包括使用報警系統報告,向所領導、巡視、管教民警報告,約談駐所檢察官等。
(4)告知其必須遵守的管理規定,以及違反管理規定時應當受到的處罰。
(5)告知其監內生活注意事項,包括監室值班、衛生值日管理規定、在押人員就醫規定、在押人員財務管理規定、生活用品訂購規定等。
(6)其他需要告知的內容。
2.在押人員訴訟環節發生變化必談。在押人員被轉捕、起訴、判決(裁定)后,管教民警應當及時找其談話。
3.會見律師后思想不穩定、表現異常的必談。
4.在押人員家庭發生變故必談。
5.被加戴械具、處罰前后必談。
6.調換監室的必談。
7.要求反映監室動態的必談。
8.出所前必談。在押人員因投送監獄、釋放出所的,管教民警應當對其進行出所談話,了解監室在押人員動態,征求對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并對其進行保密、守法等教育。本談話可以采取問卷方式進行。
(三)談話教育的要求
1.在談話教育中,管教民警應當善于察言觀色,應當留心觀察在押人員的眼神、神態和舉止,判斷其言語的真實性。
2.保持警惕,保證談話對象和自身的安全。
3.談話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記載,及時錄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統。
4.談話教育結束后,管教民警應當認真梳理、分析談話內容,確定重點,相應處理。
5.對在押人員談話,每人每月不少于2次,對重點在押人員應當加強談話教育。
(四)對談話教育獲取信息的處理
1.對在押人員提出的訴求,管教民警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進行解答和處置;對不合理訴求,管教民警應當拒絕并作出解釋。
2.對在押人員坦白或者檢舉揭發犯罪行為的,管教民警應當按照訊問筆錄的要求做好記錄,由在押人員簽字后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3.對在押人員舉報監室內的違規情況,管教民警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收集證據并制作筆錄,及時處理。
4.對在押人員有自殺、暴力傾向的,管教民警應當及時報告所領導,將其作為重點對象進行重點管控。
5.對在押人員有抵觸監管行為的,管教民警應當及時進行疏導、規勸,對情節嚴重的,應當報告所領導,視情對其進行嚴管、加戴械具、禁閉等相應的處置。
3-05.集體教育
(一)集體教育原則
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注重實效、體現政策。
(二)集體教育形式
看守所應當結合實際,采用民警授課、專家講座、現身說法、監室討論、電化教育、發放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對在押人員開展集體教育,力求達到教育效果。
(三)集體教育內容
1.政策法律學習,特別是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基本法律知識教育。
2.遵守監規紀律和行為養成教育。
3.衛生及防病常識教育。
4.組織在押人員進行文體活動。
5.勞動技能培訓。
(四)集體教育要求
1.制定集體教育工作計劃,提高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2.跟蹤、了解集體教育的效果,及時調整教育工作計劃。
3.不斷豐富教育內容,創新教育方法。
3-06.安全大檢查
(一)組織實施
1.安全大檢查由分管局領導指揮看守所民警、駐所武警共同實施。必要時可商請駐所檢察官和公安機關其他民警一起實施。
2.根據警力和監區布局情況對參加人員進行合理分工。嚴禁使用工勤人員和在押人員進行安全大檢查。
3.落實安全警戒工作,除要求武警哨兵加強警戒外,開監室門檢查時,應當安排武警在監室門口和放風場一側巡視道上進行警戒。
(二)檢查內容
1.監所圍墻、監室門、門鎖、窗、墻壁、鋪板、放風場頂部鋼筋網等處是否牢固和完好無損;訊問室、會見室、談話室等在押人員可能涉足的地方、勞動生產場等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監室在押人員報告裝置是否有效。
2.在押人員加戴的械具是否牢固可靠。
3.監室內和在押人員人身是否藏有可供行兇、暴獄、脫逃、破壞、自殘、自殺的危險物品和違禁物品。
4.通訊、交通、照明、電源、監控、報警裝置、消防器材、武器、周界控制系統(高壓電網)等安全設施和裝備是否完好有效。
5.其他需要檢查的項目和對象。
(三)檢查要求
1.安全大檢查每月不少于2次,重大節日或者必要時應當隨時檢查。不得以清監代替安全大檢查。
2.安全大檢查應當認真、細致、徹底。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立即解決,一時解決不了的,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并向上級領導報告。
3.檢查中,民警必須注意自身安全,嚴密注意觀察在押人員的動態,防止發生脫逃、行兇、暴獄等事故。
4.檢查時不得侮辱在押人員的人格,不得損壞在押人員的物品。檢查女性在押人員人身由女民警進行。
5.凡清出的危險物品和違禁物品應當予以登記,需要銷毀的,由監銷人簽字存檔;需要保管的,填寫《財物保管登記表》,由在押人員簽字后存入看守所財物保管室。
6.認真做好文字記錄并逐項填寫《安全大檢查記錄表》。
7.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查清原因,研究對策措施,落實專人負責限期整改。在押人員故意破壞監所設施,私制、私藏違禁物品和危險物品的,應當對其予以相應處罰;對留所服刑罪犯應當在考核中予以扣分。
3-07.嚴管有“牢頭獄霸”行為的在押人員
看守所設置嚴管監室,對有“牢頭獄霸”行為的在押人員實施專門關押、管理和教育;對具有輕微“牢頭獄霸”行為,在普通監室關押能夠有效控制其有害行為發生的在押人員,也可以在普通監室內實施嚴管。
(一)嚴管對象
1.恃強凌弱、尋釁滋事,隨意毆打、體罰、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員或者強迫、唆使他人毆打、體罰、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員的。
2.拉幫結伙,組織打架斗毆的。
3.稱王稱霸,操縱監室事務的。
4.強拿強要、強買強賣,勒索、占有或者變相勒索、占有其他在押人員個人財務,霸占他人伙食、鋪位的。
5.強迫其他在押人員為其服務的。
(二)嚴管原則
對具有“牢頭獄霸”行為的女性、未成年人、老年、患有殘疾或者疾病的在押人員實施嚴管時,應當考慮其生理、心理特點和身體狀況,慎用嚴管措施,或者酌情從輕。
(三)嚴管的審批程序及期限
1.對具有“牢頭獄霸”行為的在押人員實施嚴管,由管教民警提出書面意見,填寫《在押人員嚴管審批表》,報所長審批。
2.具有“牢頭獄霸”行為的在押人員首次被嚴管的期限為1個月;再次被嚴管的,期限為2個月;第三次被嚴管的或者嚴管期間仍有“牢頭獄霸”行為的,嚴管期限至本人離所。
3.首次被嚴管的在押人員,如確有悔改表現,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見,報所長審核批準,可適當提前解除嚴管措施,但實際嚴管時間不得少于15日。
(四)嚴管措施
1.停止一切娛樂活動。
2.停止參加勞動。
3.停止節日伙食調劑,禁止個人購買食品。
4.限制室外活動等自由活動時間。
5.限制通信、家屬會見活動。
6.組織進行強化學習、訓練。
7.對于在嚴管期間仍然拒不悔改,繼續破壞、擾亂監管秩序的,可以按照規定對其加戴械具或者實施禁閉;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嚴管的要求
1.設立嚴管監室的,看守所應當確定專門民警負責管理。民警應當對嚴管對象實施24小時監控,加強巡視和談話教育,密切掌握動態,確保安全。
2.看守所應當將嚴管對象在嚴管期間的表現記錄在案,寫入本人離所鑒定。
3. 嚴管對象因生病等情形不適宜繼續嚴管時,應當中止嚴管。該情形消失后,可視情決定是否對其繼續執行剩余的嚴管期限。
4. 嚴禁將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在押人員視為牢頭獄霸實施嚴管。
3-08.深挖犯罪
(一)看守所開展深挖犯罪工作的原則
1.深挖犯罪工作必須以確保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為前提,堅持專門工作與日常管理教育工作相結合。
2.深挖犯罪工作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確保檢舉人和秘密力量的安全。
(二)犯罪線索的收集
1.通過集體教育、個別談話、人性化管理、親屬和社會規勸等多種形式,強化對在押人員的監管和法律政策教育,促使在押人員坦白、檢舉,廣泛收集犯罪線索。
2.了解在押人員思想動態,根據在押人員涉案性質、作案特點、社會背景等情況,確定收集犯罪線索工作的重點對象,有針對性地收集犯罪線索。
3.將死刑犯、重刑犯、涉黑涉惡犯罪、共同犯罪、多次作案、連續作案、流竄作案以及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在押人員列為重點深挖對象,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收集犯罪線索。
4.利用秘密力量和犯罪信息比對等手段獲取犯罪線索,發現在逃人員。
5.根據辦案機關的要求,配合辦案機關獲取犯罪線索。
收集犯罪線索,應當制作筆錄和線索收集情況報告。
(三)犯罪線索的甄別和轉遞
1.對獲取的犯罪線索,應當根據案件構成要素、立案標準和查證條件進行認真篩選,甄別真偽,確定是否需要轉遞。
2.對需要轉遞的犯罪線索,應當統一編號登記,填寫《看守所犯罪線索轉遞函》,經所屬公安機關批準后,及時轉遞案件主管機關。
3.《看守所犯罪線索轉遞函》各個項目應當填寫齊全,線索反映的內容記載清楚,并附筆錄材料復制件,被檢舉人屬上網逃犯的應當附《在逃人員信息登記表》。
(四)犯罪線索的查證和反饋
1.有條件的監管業務指導部門,經本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組織專門力量對獲取的犯罪線索進行查證。
2.犯罪線索轉遞偵查部門查證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向其了解查證情況,做好催辦工作。
3.經查證破獲案件的,看守所應當要求偵查部門及時出具破案證明或者反饋函,提供立案(受理)、破案報告,拘留證、逮捕證等法律文書和書面材料的復印件;對確實沒有查證條件或者查證不實的也應當填寫反饋函并說明情況。
4.看守所應當將線索查證情況及時告知提供線索的在押人員。
(五)建立深挖犯罪工作檔案
看守所應當建立深挖犯罪工作檔案,一案一檔,內容包括訊(詢)問筆錄、線索內容、線索轉遞、查證(立案報告、破案報告復印件)、信息比對、政策兌現等有關工作情況。
(六)上報和總結
1.看守所應當每月向所屬公安機關和上一級監管業務指導部門上報當月深挖犯罪情況及偵查單位查證反饋情況;查破案件的應當附檢舉人、被檢舉人、查破經過及案件基本情況的書面材料;兌現政策的應當隨時上報。年終應當上報本年度深挖犯罪工作總結。
2.對于看守所提供犯罪線索破獲公安部和省級公安機關督辦案件的,應當寫出專題報告,及時報告所屬公安機關和上一級監管業務指導部門。
3.看守所應當及時總結深挖犯罪的經驗和做法,報告所屬公安機關和上一級監管業務指導部門。
(七)對在押人員自首和檢舉的處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首和檢舉表現的,看守所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送辦案機關。
2.罪犯在看守所留所服刑期間有立功表現的,看守所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或者假釋建議。
3-09.對在押人員上訴、申訴、控告、檢舉的處理
(一)對上訴的處理
1.在押人員向看守所提交書面上訴材料,看守所應當立即接收并登記,并在24小時內轉辦案機關。
2.在押人員口頭提出上訴的,看守所民警應當受理,記錄后由在押人員簽字、捺印,24小時內轉辦案機關。
(二)對申訴的處理
1.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律師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看守所送交申訴材料的,看守所應當立即接收并登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2.看守所應當將申訴材料轉遞給人民檢察院和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
3.對申訴材料,看守所應當在接收當日轉遞,至遲應當在接收的第2個工作日內轉遞,不得拖延和扣押。
4.對超期羈押的申訴,看守所應當在24小時內報駐所檢察室和監督部門。
(三)對在押人員控告、檢舉的處理
1.設置控告、檢舉箱
看守所應當在在押人員容易接觸又便于回避他人的地方設置控告、檢舉箱。
2.收取控告材料
看守所民警應當每天開箱取出控告、檢舉材料,也可以與駐所檢察室協商,由駐所檢察干部負責開箱取出控告、檢舉材料。
對于在押人員口頭控告、檢舉的,受理民警必須詳細詢問,并認真做好筆錄,經控告、檢舉人確認無誤后,由控告、檢舉人簽名并按捺指紋。
3.處理控告、檢舉材料
(1)對在押人員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檢舉材料,看守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對在押人員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交的材料,看守所應當在5日內轉送。
(2)對沒有明確受理機關,僅寫明控告、檢舉事實的,看守所可針對控告、檢舉的不同內容進行處理;對明確受理機關的,看守所應當及時轉送,不得扣押。
(3)看守所對收到的控告、檢舉材料,以及處理后通知在押人員的情況,應當進行登記;對匿名控告、檢舉,無法通知本人處理結果的,看守所也應當登記在案。
(4)看守所在處理罪犯控告、檢舉材料過程中,認為對罪犯的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應當提請所務會進行研究,經所務會研究、分析后,認為判決有可能錯誤的,應當報所屬公安機關批準,提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第三條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查看更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相關條例實施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組織干警認真學習,并結合《看守所條例》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及修改補充意見,請及時報部。本實施辦法暫在內部試行。待試行一年后由公安部修訂發布。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公通字〔1991〕87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制定...查看更多
(三)、最新版的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內容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第三條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第四條地質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查看更多
(四)、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全文內容解讀
三項原則《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主要確立了如下三項原則:一是"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二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治理;人為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三是地質災害防治的"統一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管工作。國...查看更多
(五)、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具體是哪一天實施的
2003年11月2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394號國務院令,公布《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實施。條例正文編輯 播報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查看更多
(六)、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監督檢查辦法
《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全文如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和從嚴管理干部要求,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堅持以*,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落實新時期好干部標準,樹立正確導向,突出政治監督,從嚴查...查看更多
(七)、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解讀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落實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學規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簡便易行、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一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黨政領導...查看更多
(八)、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機和活力、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干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一支高舉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質的黨政領導干部隊伍,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全面貫徹執行...查看更多
(九)、黨員學習紀律處分條例和廉潔自律準則心得體會
紀律處分條例和廉潔自律準則心得體會篇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黨的紀律為脈絡,刪除了與法律重復的條款,將《黨章》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生活等六大紀律,將黨的以來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四風”方面的要求,轉化為具體的紀律條文,開列了負面清單,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突出了黨紀特色,體現了 “紀嚴于法、紀在法前”的理念,真正實現“把紀律和規矩挺在法律前面”。《中...查看更多
(十)、領導干部就紀律處分條例的學習心得
10月22日,上饒市紀委召開全體機關干部專題學習會,認真學習貫徹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會上,市紀委副書記、監察局長張曉洪首先領學了《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市紀委副書記吳磊領學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全文。隨后,各部室負責人紛紛表態,暢談學習體會和認識。大家一致表示,全面從嚴治黨是實現黨的歷史使命的必然要求。加強紀律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策,上饒...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