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地考生上海高考政策
(一)考生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且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確認時還須提供持證人的《上海市居住證》、身份證及《上海市居住證》積分通知書進行校驗。資格審核單位除了要通過查驗戶口簿等材料核實其法定親屬關系,還要從“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查驗相關信息。
(二)“父母雙方或一方現屬上海市常住戶籍”的非本市戶籍考生,“須是參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階段完整學習經歷的應屆畢業生或列入本市高考報名庫的往屆畢業生”。相關高中階段學校或區考試招生機構須嚴格審核相關材料。
考生確認時還須提供考生本人《上海市居住證》(須登錄“上海市民信息服務網”查詢相關信息)、戶口簿,父母雙方的身份證明[父母雙方的身份證、本市戶口簿(原則上應有電腦打印的配偶姓名)] 、父母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監護人關系材料,相關證件須留復印件備查。
(三)“父母雙方或一方是經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認定的駐滬機構工作人員”和“父母雙方或一方是經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認定的各地來滬投資企業工作人員”“且考生須是參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階段完整學習經歷的應屆生或列入本市高考報名庫的往屆畢業生”的非本市戶籍考生,其中應屆生須由該企業人事部門出具證明,經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審核和市教委復核后,通過市教育考試院將考生名單下達給學籍所在區考試招生機構,經核對無誤后準予辦理報名信息確認手續;列入高考報名庫的往屆生,須經區考試招生機構按市教育考試院提供的名單審核后,才能準予辦理報名信息確認手續。
2、下列人員不屬于報考對象
(一)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二)高中階段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三)在高中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四)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五)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其中,未成年人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