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以下是大風車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及發放標準的相關信息,供廣大市民參考。
1、內蒙古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及標準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未辦理失業登記的可在申領失業保險金時同步辦理)。
第1-12個月按照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資標準的90%發放,第13-24個月按照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發放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采暖期發放采暖補貼。
2、內蒙古失業保險金每月多少錢
失業保險金第1至12個月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90%發放,第13至24月(含24個月及以上的)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累計繳費滿10年且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的,失業保險金在前款標準基礎上增發20%。夫妻雙方同時失業的,失業保險金在前款標準基礎上每人增發8%。
3、內蒙古失業金領取的期限為多久
內蒙古職工的失業保險最長可以領取24個月。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可領取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可領取24個月。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注: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情況以本地官網消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