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以下是大風車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及發放標準的相關信息,供廣大市民參考。
1、江蘇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及標準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2、江蘇失業保險金每月多少錢
目前蘇州市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為1643元/月,最高標準為2280元/月。失業保險金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
繳費不滿1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
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
繳費20年以上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5%確定。
連云港市人社局和市財政局聯合發文,將全市失業保險金最低發放標準由每月975元提高至每月1008元。
據了解,為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依據《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和省政府《關于修改〈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的決定》相關要求,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供養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連政辦傳〔2023〕53號),對連云港市失業保險金最低發放標準進行調整。
市人社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中“失業保險金最低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的規定,全市失業保險金最低發放標準由975元/月調整為1008元/月。新標準自2023年7月1日起執行,各縣(區)按要求調整本地失業保險金最低發放標準。
自2023年7月1日起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將由1030元/月調整為1050元/月,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上調至1575元/月。因為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的決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25號)規定,失業保險金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
據介紹,此次失業保險金調標執行對象為2023年7月份在領失業保險金及以后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發放標準低于1575元的,統一按1575元計發。
3、江蘇失業金領取的期限為多久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每滿1年享受2個月,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剩余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月份,符合規定的,其期限可與就業后再次失業的核定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但合并后不得超過24個月。
(注: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情況以本地官網消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