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顧名思義就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以下工資,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根據《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那么2019年內蒙古省最低工資標準如何規定的呢?內蒙古2019年最低公布多少錢?本文大風車網將為你整理2019年內蒙古最低工資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2019年內蒙古省最低工資最新標準規定
2017年內蒙古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地區類別表
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1760元/月 二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1660元/月
三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1560元/月 四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1460元/月
8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消息稱,根據我區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的增長情況,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核準,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8月1日起執行。
其中,一類地區包括15個區、2個市、10個旗,最低工資標準為17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8.6元/小時;二類地區包括6個區、5個縣、3個市、9個旗,最低工資標準為16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7.6元/小時;三類地區包括1個區、4個縣、3個市、16個旗,最低工資標準為15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5元/小時;四類地區包括8個縣、3個市、17個旗,最低工資標準為14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5.5元/小時。
據悉,最低工資標準中包含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分;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條件下的津貼,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此外,對于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支付的貨幣工資不能低于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凡實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在勞動用工網上備案系統填報。
二、2019年全國各省最低公布標準一覽表
全國各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
地區 | 實行日期 | 一檔 | 二檔 | 三檔 | 四檔 |
北京 | 2018.09.01 | 2120 | |||
上海 | 2018.04.01 | 2420 | |||
廣東 | 2018.07.01 | 2100 | 1720 | 1550 | 1410 |
深圳 | 2018.07.01 | 2200 | |||
天津 | 2017.07.01 | 2050 | |||
河北 | 2016.07.01 | 1650 | 1590 | 1480 | 1380 |
山西 | 2017.10.01 | 1700 | 1600 | 1500 | 1400 |
內蒙古 | 2017.08.01 | 1760 | 1660 | 1560 | 1460 |
遼寧 | 2018.01.01 | 1620 | 1420 | 1300 | 1120 |
吉林 | 2017.10.01 | 1780 | 1680 | 1580 | 1480 |
黑龍江 | 2017.10.01 | 1680 | 1450 | 1270 | |
江蘇 | 2018.08.01 | 2020 | 1830 | 1620 | |
浙江 | 2017.12.01 | 2010 | 1800 | 1660 | 1500 |
安徽 | 2018.11.01 | 1550 | 1380 | 1280 | 1180 |
福建 | 2017.07.01 | 1700 | 1650 | 1500 | 1380 1280 |
江西 | 2018.01.01 | 1680 | 1580 | 1470 | |
山東 | 2018.06.01 | 1910 | 1730 | 1550 | |
河南 | 2018.10.01 | 1900 | 1700 | 1500 | |
湖北 | 2017.11.01 | 1750 | 1500 | 1380 | 1250 |
湖南 | 2017.07.01 | 1580 | 1430 | 1280 | 1130 |
廣西 | 2018.02.01 | 1680 | 1450 | 1300 | |
海南 | 2018.12.01 | 1670 | 1570 | 1520 | |
重慶 | 2019.01.01 | 1800 | 1700 | ||
四川 | 2018.07.01 | 1780 | 1650 | 1550 | |
貴州 | 2017.07.01 | 1680 | 1570 | 1470 | |
云南 | 2018.05.01 | 1670 | 1500 | 1350 | |
西藏 | 2018.01.01 | 1650 | |||
陜西 | 2017.05.01 | 1680 | 1580 | 1480 | 1380 |
甘肅 | 2017.06.01 | 1620 | 1570 | 1520 | 1470 |
青海 | 2017.05.01 | 1500 | |||
寧夏 | 2017.10.01 | 1660 | 1560 | 1480 | |
新疆 | 2018.01.01 | 1820 1441 | 1620 1241 | 1540 1161 | 1460 1081 |
全國各地區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地區 | 實行日期 | 一檔 | 二檔 | 三檔 | 四檔 |
北京 | 2018.09.01 | 24 | |||
天津 | 2017.07.01 | 20.8 | |||
河北 | 2016.07.01 | 17 | 16 | 15 | 14 |
山西 | 2017.10.01 | 18.5 | 17.4 | 16.3 | 15.2 |
內蒙古 | 2017.08.01 | 18.6 | 17.6 | 11.7 | 10.9 |
遼寧 | 2018.01.01 | 16 | 14 | 11.8 | 10.6 |
吉林 | 2017.10.01 | 17 | 16 | 15 | 14 |
黑龍江 | 2017.10.01 | 16 | 13 | 12 | |
上海 | 2018.04.01 | 21 | |||
江蘇 | 2018.08.01 | 18.5 | 16.5 | 14.5 | |
浙江 | 2017.12.01 | 18.4 | 16.5 | 15 | 13.6 |
安徽 | 2018.11.01 | 18 | 16 | 15 | 14 |
福建 | 2017.07.01 | 18 | 17.5 | 16 | 14.6 13.6 |
江西 | 2018.01.01 | 16.8 | 15.8 | 14.7 | |
山東 | 2018.06.01 | 19.1 | 17.3 | 15.5 | |
河南 | 2018.10.01 | 19 | 17 | 15 | |
湖北 | 2017.11.01 | 18 | 16 | 14.5 | 13 |
湖南 | 2017.07.01 | 15 | 13.4 | 12.4 | 11.6 |
廣東 深圳 | 2018.07.01 2018.07.01 | 20.3 20.3 | 16.4 | 15.3 | 14 |
廣西 | 2018.02.01 | 16 | 14 | 12.5 | |
海南 | 2019.12.01 | 15.3 | 14.4 | 14 | |
重慶 | 2019.01.01 | 18 | 17 | ||
四川 | 2018.07.01 | 18.7 | 17.4 | 16.3 | |
貴州 | 2017.07.01 | 18 | 17 | 16 | |
云南 | 2018.05.01 | 15 | 14 | 13 | |
西藏 | 2018.01.01 | 16 | |||
陜西 | 2017.05.01 | 16.8 | 15.8 | 14.8 | 13.8 |
甘肅 | 2017.06.01 | 17 | 16.5 | 15.9 | 15.4 |
青海 | 2017.05.01 | 15.2 | |||
寧夏 | 2017.10.01 | 15.5 | 14.5 | 13.5 | |
新疆 | 2018.01.01 | 18.2 | 16.2 | 15.4 | 14.6 |
三、內蒙古工資支付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內蒙古自治區建筑工人實名制和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內建工〔2018〕370號,以下簡稱《辦法》),加強建設工程領域農牧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進一步提高和改善建設工程領域建筑工人(包含農牧民工)管理和服務水平,規范建筑業企業用工行為,維護建筑工人的合法權益。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領域建筑工人實名制和工資支付的監督和管理適用本細則。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承攬建設工程施工的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通過“內蒙古自治區建筑業從業人員管理服務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實名制信息平臺)對所承建工程項目及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工人實行實名制和工資支付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筑業企業是指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施工勞務企業或者實施工程項目總承包的企業;自治區所屬建筑業企業是指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注冊成立的建筑業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外埠建筑業企業是指在自治區以外的地區注冊成立,進入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承攬建設工程的建筑業企業(以下簡稱外埠企業)。建筑工人是指與建筑業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特種作業人員、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實名制管理,是指通過搭建實名制信息管理平臺,建立和完善建筑業企業基本信息、建設工程項目信息、施工現場人員信息、工資保證金信息以及建筑工人工資銀行代發信息等數據信息庫,動態反映建筑業企業人員構成、建設工程項目工程款結算、工資代發專用賬戶的建立、工資保證金的建立,以及建筑工人勞動合同的簽訂、施工現場考勤、工資銀行發放及其從業軌跡等情況的服務制度。同時也是方便建筑業企業對承建工程項目有關人員以及建筑工人進行實名制動態管理和人力資源調配服務措施和實現對建設工程項目工程款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工程領域農牧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建筑工人工資銀行代發和專用賬戶管理的動態監管,理順建設工程領域治欠保支工作監管責任,對有關違規行為進行自動預警和及時處置的監管措施。
第二章 信息平臺建設和信息管理
第五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自治區實名制信息平臺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對全區各地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實名制數據信息歸集和報送,建立全區建筑市場監督管理聯動機制,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相關監管部門、建設工程領域企業管理、個人執業、建筑市場信用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工資支付等方面的動態監管提供服務。
全區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管理工作,確定專門的管理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實名制信息平臺的日常管理,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建筑業企業(區內企業和外埠企業)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及時登錄實名制信息平臺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建立和完善信息數據,確保各項數據的真實、及時和聯通共享,并對有關建筑業企業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平臺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本細則要求,及時登錄實名制信息平臺對本企業及所承建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建筑工人的實施實名制管理,建立健全實名管理制度,并接受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監督檢查。企業應當根據承建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人員(以下簡稱實名制管理員),負責本企業實名制信息平臺的管理,并對本企業各項實名制數據的真實、及時、準確負責。
實名制管理員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辦理實名制信息平臺的入網手續,并完成登錄;熟練掌握信息平臺的操作要領,及時準確完成建筑業企業信息、建設工程項目信息的錄入上傳、更新完善和匯總報送工作;對實名制信息平臺運行中出現的問題能及時與相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研發機構進行溝通和處理;對信息平臺的報警提示要進行及時核實反饋和處置;合法、正當、規范管理和使用本企業所有信息,確保信息安全。
第七條 建筑業企業辦理實名制信息平臺使用登錄須知。
一、辦理時限
所有區內企業和在本細則實施后在自治區區域內尚有在建項目的外埠企業,應當在本細則頒布實施后30日內完成;在本細則實施后,在自治區區域內新承建工程項目的外埠企業,應當在所承建工程項目開工前10日內完成。
二、辦理地點
區內企業統一到企業所在盟市、旗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外埠企業統一到所承建工程項目所在地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
三、辦理時需提供資料
(一)區內企業
1.企業營業執照。
2.企業資質證書。
3.安全生產許可證。
4.實名制信息管理員(勞務員)身份證和勞務管理員證書。
以上資料已在自治區建筑業信息網錄入信息的只提供復印件。
(二)外埠企業
1.企業營業執照。
2.企業資質證書。
3.安全生產許可證。
4.工程項目負責人及管理人員的名單及身份證信息。
5.實名制信息管理員(勞務員)身份證和勞務員證書。
6.建設工程項目中標通知書和施工合同。
以上資料帶原件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核驗后留復印件或掃描件。
四、實名制信息平臺登錄密鑰的辦理
建筑業企業按照上述要求經過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成功辦理了實名制信息平臺初始信息登錄手續后,可向實名制信息平臺研發機構申領登錄實名制信息平臺密鑰,憑密鑰登錄系統,建立和完善企業的有關信息。
第八條 建筑業企業實名制信息平臺運營網絡的服務單位,應當本著自愿的原則選擇,可與當地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或者中國聯合網絡通信公司內蒙古分公司所屬營業網點,辦理實名制信息平臺互聯網服務手續,并根據企業承攬工程項目數量等實際情況購置施工現場實名制考勤設施設備。
第九條建筑業企業登錄實名制信息平臺,完成本企業相關信息和承建工程項目信息錄入上傳后,方可進行施工現場的人員派遣,以及考勤設施設備的管理等工作。實名制信息平臺中需錄入、上傳報送的信息主要包括:企業基本信息、企業人員(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建筑工人)信息、承建工程項目信息、工資代發銀行賬號和工資保證金存儲信息等。
第十條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及時登錄實名制信息平臺,完成本企業有關基礎信息和所承建建設工程信息的錄入、上傳和更新,確保本企業實名制信息平臺數據的真實、完整和準確。實名制信息平臺中需要建立、錄入、上傳和更新的主要信息數據內容及要求:
(一)企業基礎數據的建立和完善。
1.企業基本信息的建立。企業名稱、企業統一社會信用編碼、注冊地址、企業資質及等級、公司法人、負責人、平臺管理員(勞務員)、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
2.企業人員信息的錄入。企業聘用的工程施工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聘用期為一年以上建筑工人以及階段性臨時聘用人員(聘用期為一年以下)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身份證信息、文化程度、崗位、執業(職業)證書類型、證書編號、專業(工種和等級)、勞動合同、手機號碼、屬于本人的銀行借記卡號碼(工資卡)。
建筑工人本人的銀行借記卡(銀聯卡),需通過銀聯系統核實后方可而進行平臺注冊。
3.工資銀行代發專用賬戶信息的建立。賬戶名稱、開戶行、賬戶號、開戶時間;農牧民工資保證金存儲(或擔保)金額、存儲(或擔保)時間,以及由于本企業工程項目發生了拖欠工資現象,而使用保證金的情況等信息;工程項目建筑工人工資表的生成,轉送企業財務部門和工資代發銀行進行支付等信息。
4.承建工程項目基本信息的建立。建筑業企業所承建工程的名稱、施工許可證編號、建設單位名稱、施工總承包企業名稱(或分包企業)、監理單位名稱、工程合同價、開竣工時間和承包工程項目合同甲乙雙方約定的,工程進度款額度和付款時間等信息。
5.建設工程項目考勤設備的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的實名制信息管理員,應當根據本企業承建工程項目施工現場進出口設置情況和企業實名制考勤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以及與之建立分包關系的企業情況,及時將所購置的實名制考勤設備設施與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系統設定。
(二)工程項目人員派遣及臨時聘用人員管理
1.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依據分包合同及時完善與專業承包企業、施工勞務企業所形成的分包信息。各類分包企業應當通過實名制信息平臺,建立與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分包作業情況的數據對接。
2.各類建筑業企業的實名制信息管理員,應當按照誰用工誰派遣的管理原則,分別對工程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預算員、材料員、機械員和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工人等進行系統派遣,及時反映施工現場的人員配制情況。
3.對施工現場監理單位報送的,派駐監理人員的基本信息進行錄入和設定。真實反映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和相關專業工程師等配置情況。
4.完善工程款支付和結算信息。包括合同價款、工程預付款、工程款支付約定周期、施工進度(產值),應支付工程進度款所包含人工費比例和金額、實際支付人工費的時間和金額和本企業建筑工人工資支付等信息。
5.企業信息的生成與匯總。各有關建筑業企業應當適時更新本企業實名制信息平臺中的數據信息,并對企業人員配備與分類、施工現場人員數量、工程款結算以及分賬核算、建筑工人工資支付、工資保證金儲存等各類數據分別按月、季、年進行統計匯總(具體表格詳見附件1?5)。
第十一條 建筑業企業在錄入建筑工人信息前,必須按照《辦法》的規定與所聘用的建筑工人簽訂用工合同,對屬于靈活就業的人員,應當在用工合同中明確參加社會保險的類型和繳納責任(城鎮職工保險、城鄉居民保險)、工資計算方式、工資支付周期等條款,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的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確承包企業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包括實名制設施費)等有關條款,并督促承包企業落實所承包項目建筑工人的實名制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的技術措施,與實名制信息平臺的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確保平臺數據信息的真實完整安全。
建筑業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信息保護制度,遵循合法、正當的原則收集和使用系統信息,防范涉及個人隱私信息泄密。
第十四條 承擔實名制信息平臺網絡服務的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在建筑業企業提出網絡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網絡的接入工作,并做好考勤設備安裝維護、電話考勤卡業務辦理以及無償為建筑工人推送工資發放短信等相關后續服務。
第三章 建設工程現場管理
第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是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由總承包企業牽頭,成立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有關建筑業企業負責人和建筑工人代表組織成立實名制管理工作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施工總承包企業項目負責人擔任,負責督促有關企業實名制信息員建立和完善平臺有關數據信息,建立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協作機制,檢查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與考勤情況,杜絕拖欠建筑工人工資現象的發生,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各類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和各自的實名制信息平臺管理權限,共同做好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建筑工人的實名制信息化管理工作。
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進場10個工作日內(辦理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前),按照實名制信息平臺數據信息的錄入要求,完善本《細則》規定的有關信息,并督促相關工程分包企業在完善本企業分包工程的相關信息,包括工程分包信息和計劃派遣人員信息;應當根據工程建設規模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分別設置考勤裝置,對出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建筑工人進行實名制考勤管理;在施工現場設置“建筑工人維權告示牌”,暢通施工現場建筑工人的維權渠道;按月對施工現場相關建筑業企業建筑工人的考勤、工資支付情況,經建筑工人簽字確認后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小于5日。
專業承包企業和施工勞務企業應當配合施工總承包企業,完善本企業信息和分包工程項目信息,并負責監督本企業派遣人員在施工現場進行實名制考勤。按月對工程項目工程進度款的支付、人工費用的支付、建筑工人考勤、工資銀行代發支付等情況進行統計。按月向總承包企業報送派遣人員考勤情況、工程款(或工程進度款)結算支付情況,建筑工人工資銀行代發情況的統計數據。
第十七條所有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建筑工人,每日出入施工現場時必須進行考勤,記錄當日進出現場時間,嚴禁不進行考勤記錄出入施工現場。各建筑業企業實名制信息管理員每日要對本企業建筑工人考勤情況進行核實,及時處理不規范的考勤行為。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項目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監理。對建筑業企業未按本規定落實實名管理工作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的,應當向建設單位和負責該建設工程監管工作的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時報告。
第四章 工資支付及工資保證金管理
第十九條自治區內所有建設工程項目建筑工人的工資支付均實行銀行代發制度,各有關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自愿原則,選擇與實名制信息平臺對接的銀行開設工資代發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工資專用賬戶),并就專用賬戶的使用和工資保證金存儲額度,與相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社部門、開設賬戶管理銀行簽訂《建筑工人工資代發賬戶監督管理協議》(詳見附件6)。區內企業的工資專用賬戶,應當在企業所屬地相關銀行開設,工資專用賬戶名統一格式為:“企業名稱+工資代發專用賬戶”;外埠企業的工資專用賬戶,應當在所承建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相關銀行開設,工資專用賬戶名統一格式為:“企業名稱+工程項目名稱+工資代發專用賬戶”。
建筑工人應當本著自愿的原則選擇已有的銀聯借記卡或辦理企業開戶行工資卡,建筑業企業和工資專用賬戶管理銀行不得強制建筑工人辦理本企業開戶行的工資卡。
第二十條 工資專用賬戶的用途:
(一)存儲規定額度的工資保證金;
(二)核算建設單位或相關建筑業企業(或其他相關單位)撥付的建設工程建筑工人工資;
(三)根據企業在實名制信息平臺中生成的工資清單,支付建筑工人工資。
第二十一條 受理建筑業企業工資專用賬戶業務的銀行,應當具備能夠與實名制信息平臺進行數據對接和保證工資代發信息數據安全的條件。
(一)依據建筑業企業實名制信息平臺推送的(包括建筑工人本人的支持銀聯的借記卡號碼)工資支付信息(工資表),當日足額轉入建筑工人工資卡,同時向實名制信息平臺反饋工資發放信息。
(二)對建筑工人持有的其他銀行的借記卡進行跨行跨地區支付工資時,免收手續費或其他費用。
(三)遵守本細則關于工資專用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所提供的服務進行公開承諾。
(四)向實名制信息平臺實時報送工資代發賬戶名稱、賬號、以及工資專用賬戶工資保證金存儲是否符合相應標準的信息。
(五)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管理需要,協助提供工資專用賬戶的其他相關信息。
(六)不得受理存款人取現及開通網銀、手機銀行等電子付款、轉賬業務。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建設工程領域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標準和監督管理,按照企業資質等級和類別為標準,實行差異化額定存儲及聯合監管的方式進行。區內企業和外埠企業,均按照本企業資質等級在本企業的工資專用賬戶中存儲規定額度的工資保證金,作為預防出現拖欠建筑工人工資行為的保障措施和解決欠薪的應急資金。
第二十三條 工資保證金存儲標準和管理使用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工資保證金存儲
(一)存儲標準
1.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600萬元。
2.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400萬元;一級300萬元;二級150萬元;三級及以下100萬元。
3.專業承包企業:一級150萬元;二級100萬元;三級及以下50萬元。
4.施工勞務企業:50萬元。
5.對于連續三年內有新建工程而未發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資行為的建筑業企業,其工資保證金存儲額度按照本辦法規定標準的50%存儲。
6.工資保證金也可以由保險公司保函、擔保公司保函和銀行保函形式擔保。具體擔保的項目和內容以及擔保的方式和程序,由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中國保監會和銀監會內蒙古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二)存儲方法
區內企業應當在登錄實名制信息平臺后,辦理所承建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前,一次性按標準將工資保證金存入企業工資專用賬戶中,并打印《區內企業工資保證金存儲證明單》(附件?7),提交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管理機關核驗。區內企業在工資專用賬戶中存儲的工資保證金,可作為其在全自治區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使用。
外埠企業應當在所承建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前,按照規定標準將工資保證金存入企業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開設的工資專用賬戶中,并打印《外埠企業工資保證金存儲證明單》(附件?8),提交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管理機關核驗。外埠企業在所承建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開設的工資專用賬戶中存儲的工資保證金,可作為本項目部在同一區域(盟市)內承攬建設工程使用。
二、工資保證金的動用
(一)動用條件
1.經工程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屬于本企業未按勞動用工合同約定或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支付建筑工人工資造成拖欠的。
2.因企業支付工資困難,經過工資專用賬戶監管部門批準,需要動用工資保證金發放建筑工人工資的。
(二)動用程序
1.需要動用工資保證金的企業應當通過實名制信息平臺,向工資專用賬戶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打印《建設工程工資保證金使用申請表》(附件?9)并提供拖欠建筑工人的工資單,方可辦理動用手續。
2.各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和應當根據企業的申請進行聯合核查,對是否動用工資保證金和動用額度提出意見,相關專用賬戶管理銀行依據相關監管部門簽署的《建設工程工資保證金使用申請表》(附件?9)和建筑工人的工資單,為企業辦理工資保證金支付手續,并將工資直接劃撥到相關建筑工人的工資銀行卡。
3.屬于區內企業的異地建設工程項目動用工資保證金的,由工程項目所在地有關管理部門根據實名制信息平臺報警信息進行實地核查,確認屬于拖欠工資行為,并且需要動用相關建筑業企業工資保證金的,應當通過實名制信息平臺分別向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動用工資保證金意見,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時移交并限時督促企業所屬地有關部門辦理,有關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向工資專用賬戶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動用資金的補存
1.建筑業企業使用工資保證金后,應當在30日內自動補足工資保證金達到規定的額度,并填制經銀行確認的工資保證金存儲證明單和相關憑證報當地專用賬戶監管部門;
2.對已經使用了工資保證金,且在30日內未補存的建筑業企業,實名制信息平臺自動提醒并督促相關企業進行足額存儲,;
3.對未按時補足相應額度且每逾期30日的,實名制信息平臺將自動提高規定標準的5%,當逾期達到60日的企業視為違規企業,將對其在自治區誠信信用平臺上向社會進行公布,同時實名制系統自動進入暫停使用狀態,待有關企業按照相應標準和程序補存工資保障金之后,實名制信息平臺將自動恢復使用狀態。由于企業違反規定所造成實名制系統暫停使用的責任,由相關企業自行承擔。
三、工資保證金的監管解除
(一)解除條件
1.自治區所屬企業因破產或注銷的可以申請解除;
2.外埠企業在同一區域(盟市)內所承建建設工程項目已經竣工,且建設工程項目不存在拖欠工資的,可對本區域工資保證金申請解除。
(二)解除程序
1.自治區所屬建筑業企業申請解除,需填制《建設工程工資保證金監管解除申請表》(附件?10)向企業注冊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注冊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分別負責通過實名制信息平臺和征詢有關盟市勞動監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意見后在申請表上簽注解除意見;企業持經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同意解除的申請表向工資保證金開戶行辦理解除手續。
2.外埠企業申請解除,需填制《建設工程工資保證金解除申請表》(附件?13)向工資專用賬戶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注冊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分別負責通過實名制信息平臺和征詢有關勞動監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意見后在申請表上簽注解除意見;企業持經過勞動監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同意解除的申請表向工資保證金開戶行辦理解除手續。
3.工資保證金監管解除后,存儲在工資專用賬戶中的工資保證金企業可按照企業的自由資金自行支配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內所有建設工程項目工程款中的人工費均應當實行分賬管理制度。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當對建筑業企業工資代發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工資專用賬戶)、建設工程款及人工費額度和支付期限等做出明確約定,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將建設工程人工費撥付到承包企業的工資專用賬戶,同時監督建設工程項目建筑工人工資的支付情況。
施工總承包企業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依法分包的,應當在與分包企業(專業企業、勞務企業)簽訂的分包協議時,對分包企業工資專用賬戶、工程款中人工費的比例(額度)、支付時間等進行約定,并按照約定按時足額向分包企業撥付工程進度款,并將應當支付分包企業的建筑工人工資款單獨撥付到分包企業的工資專用賬戶。工程進度款中人工費的額度,應當不低于當期建設工程項目應計發建筑工人工資總額。
第二十五條對于工程項目發包方未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實名制信息平臺將自動向有關企業和管理部門提示。屬于建設單位不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造成拖欠建筑工人工資的,由建設單位負直接責任;屬于施工總承包企業不按照合同或者協議約定按時足額向分包企業撥付工程進度款或者不按時支付自聘建筑工人工資造成拖欠建筑工人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企業負直接責任;屬于各用工企業不按勞動合同或者用工協議的約定支付建筑工人工資造成拖欠建筑工人工資的,由各用工企業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于建筑業企業未按照設定的時間按時支付建筑工人工資時,實名制信息平臺將自動向工程項目所在地有關部門報警提示。各類建筑業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勞動合同的約定,依據實名制信息平臺的考勤記錄生成的工資表,經公示和相關當事人簽字確認后,通過本企業的工資專用賬戶按時足額支付有關建筑工人的工資。
第二十七條 建筑業企業按照日工資標準計算工資的,用工滿一個月的應當按月發放,用工不滿一個月的,應當在用工結束之日足額發放;建筑業企業按照工作量計算工資的,發放工資間隔時間應當不超過一個月。
第二十八條 建筑業企業工資銀行代發賬戶,被權力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凍結或者扣劃,在成工資保證金存儲額度不足和拖欠見著工人工資的,其責任由開和企業承擔;建筑企業與銀行因貸款等業務發生糾紛的,開戶行不得自行凍結、扣劃工資代發賬戶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區建設工程建筑工人實名制和工資支付管理政策的制定和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實名制信息平臺的建設、運行、維護,向其他與實名制信息平臺對接的單位和機構,公布平臺接口數據規范;轉交監辦自治區所屬建筑業企業異地工程項目動用工資保障金等事宜;負責建筑業企業實施實名制管理有關設施設備及入網等工程費用計取標準的測算、分析和調整,通過分析建設工程用工信息和工資支付動態數據,合理調整人工費用計取標準,確定建設工程人工費動態調整的方法和比例;負責將建筑業企業及其施工現場落實《辦法》以及實名制管理的各項工作,作為建設工程項目辦理施工許可,以及建筑業企業參與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必備條件,并納入建筑市場、建筑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等日常檢查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
自治區人社部門負責根據實名制管理平臺的信息數據,制定和完善治欠保支工作的政策,指導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各級人社部門切實做好建設工程領域治欠保支工作,與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聯合督辦自治區所屬建筑業企業異地工程項目動用工資保證金的有關工作;各地區(盟市、旗、縣)人社部門負責通過實名制信息平臺對本地區建筑工人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工資按時足額發放情況、工資保證金的存儲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根據實名制信息平臺預警情況對未按時足額發放工資的欠薪行為及時查處。
各級工會組織要發揮職工群眾的監督作用,推動建筑工人實名制和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的落實,切實維護建筑工人合法權益。
各級信訪部門負責通過實名制信息平臺有關數據信息,掌握本轄區內建設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資支付情況,并運用實名制信息平臺數據信息及時轉辦行業主管部門妥善解決工資支付糾紛等信訪問題。
各級公安部門應當配合實名制信息平臺管理部門以及相關通信運營單位、專用賬戶管理銀行,做好實名制信息平臺中相關人員身份信息的聯網核查工作。同時將實名制信息系平臺建筑工人基本情況、人員考勤、人員照片等信息數據,與公安機關進行數據共享。
自治區通信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各通信企業保障網絡的暢通和數據的安全,并無償提供建筑工人工資發放短信推送的相關服務。
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應當指導、督促各銀行業機構,按照業務自愿、接口統一的原則接入實名制信息平臺。相關銀行在實名制信息平臺接入完成后方可正式受理建筑業企業工資代發專用存款賬戶相關業務。
第二十九條實名制信息平臺的相關數據,可以作為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社部門、司法部門對工程項目承發包行為認定、企業信用管理、人員工資發放、權益保障以及處理拖欠工資糾紛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承攬工程的建筑業企業實行建設工程現場實名制管理,對于未按規定實行實名制管理發生工資拖欠糾紛,甚至造成群體上訪的,由相關企業負直接責任,工程建設單位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建筑工人實名制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規范建設工程的承發包行為,實現全區施工現場人員底數清、基本情況清、出勤記錄清、工資發放記錄清、進出施工現場時間清的“五清”動態管理。要把建設工程實名制管理的執行情況和工資代發專用賬戶的建立、工資保證金按標準存儲、工程進度款分賬管理以及建筑工人工資支付等情況,列入日常監督管理的內容。對落實不到位并存在拖欠工資行為的企業列入誠信黑名單、限制市場準入等懲戒措施。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實施前未實行實名制管理并且已竣工的建設工程,如發生建筑工人工資糾紛投訴的,由工程建設單位和有關建筑業企業承擔舉證責任,并按規定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相關單位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