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政府要求,從10月1日起,許昌市將上調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分2個檔次,分別為1900元、1700元,對應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9元、17元。調整后,市區、長葛市月最低工資由1720元調整為1900元,禹州市、鄢陵縣、襄城縣月最低工資由1570元調整為1700元。
據了解,此次最低工資上調的實施范圍包括,許昌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為應發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以小時計酬為主的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同時,用人單位支付給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含試用期、學徒期、見習期、熟練期等以及以勞務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為督促用人單位把最低工資保障制落到實處,從11月下旬開始,市人社局將采取專項檢查、日常巡查、受理查處投訴舉報案件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最低工資標準落實情況監督檢查活動,宣傳國家和省關于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法律規定,對違反河南省最低工資規定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將依法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向勞動者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將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并可對用人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
關于調整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豫政〔2018〕2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和《河南省最低工資規定》(省政府令第141號),綜合考慮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物價指數、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省政府決定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19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9元;二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17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7元;三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15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5元。行政區域類別見附件。
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9日
附 件
全國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詳見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