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的內涵認知分析
黨的各級組織和各級領導干部基本上都能以工作貫例方式,實現民主集中制的程序運作,較多的是形成了一種常態模式。但是,從現象上看,過程顯現“過場”,有內在“守程序”或外在“重形式”問題;從過程上看,民主與集中的著力點偏重于集中,存在弱化民主過程中的主體意識問題;從原則上看,理解“四個服從”沒有問題,關鍵在于思想上服從和行動上服從如何相一致,等等。這些問題的表現,實際上說明了對民主集中制本身在實踐認知上的不深刻問題。
對民主集中制本身認知,一直左右著對它的貫徹執行,認知不深刻,水平就上不去,甚至會走樣子。民主集中制蘊含著馬克思主義方法論、認識論和辯證法,對貫徹執行本身的作用和意義,就是一個對原則和制度再實踐和再認識的過程。從形式深入到程序上的運作,要體現出方法論的現實性;從民主和集中上實踐,要體現認識論的過程性;從制度貫徹執行的結果上獲取,要體現辯證法的規律性。
民主集中制的錯誤認知分析
民主集中制在黨的政治建設中,早已成為一項成熟性和有效性的政治規矩和制度規范。但是,在黨內外仍然存在某些非正確的認識:有套用西方民主政治理論來研究民主集中制,隱含著“反對”或“否定”的認知;有誤用市場經濟理論來探討民主集中制,隱含著“改變”或“過時”的認知;有借用腐敗問題來“戲說”民主集中制,隱含著“虛化”或“無用”的認知,等等。這樣的認知偏頗,如果不嚴肅對待,就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干擾或破壞民主集中制的貫徹執行。
對民主集中制的這些錯誤認知,不是簡單的意識形態上爭論或一般學術意義上的探討,而是某些社會思潮的反映或某些環境內弱化黨政治建設的結果。民主集中制是黨政治建設的內在要求,貫徹執行這個制度的基本把握,既要排除西方民主政治理論的干擾,又要防止市場交換原則的侵蝕,更要用鐵一般信仰,鐵一般紀律,鐵一般擔當和鐵一般的事實去抵制和排除錯誤的認知。
民主集中制的觀念認知分析
黨和國家對有些社會組織包括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的領導體制進行改革之后,出現了黨委領導制、行政領導負責制及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負責制,這種事實上的存在,一直發生著黨組織決策時走民主集中制程序,而行政領導負責制(企事業單位)決策時未能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甚至在黨政組織交叉決策時,出現了黨組織認為是“掰不開”的事實,行政負責人認為是“理不順”的問題,這是在民主集中制觀念形態的認知上出了問題。
民主集中制做為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在不同的領導體制情況下,有的以制度形式出現,有的以觀念形態出現,始終考問著當事者懂不懂規矩。行政領導負責制(企事業單位)不是“個人說的算制”,是事物結果的“擔責制”,所謂“理不順”和“掰不開”的問題,不是民主集中制本身問題,民主集中制內在科學性,不是取決于外在領導體制的差異性,而是取決于當事者對制度觀念形態的固化程度和行動自覺。因為,國家行政組織原則也是民主集中制。當然,對民主集中制觀念形態的認知也遠遠不止這個方面。
對民主集中制的操作問題分析
程序過程和形式認可的分析
在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過程中,偏重于以程序上實施達到結果上的認可是較為普遍的情況。黨的各級組織對人事任免或重要事情決策有不少是這樣做的,關鍵是程序走過了,結果出來了,形式實現了,而帶有一定“后遺癥”的問題也隨著時間的推移發生了。有的在人事任免后用人問題暴露了;有的在工作決策后決策問題失誤了;有的在事情定下后無人擔責了,等等。這在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過程中是典型的走過場和流于形式的具體表現。
程序是動態的民主,形式是為內容服務的。這類問題的出現是客觀上巧取形式認可和主觀上工作不作為的結果。民主集中制程序和形式是嚴肅的,走民主集中制程序,不是把擬定事情通過民主和集中方式簡單地通過一下,而是要深化對擬定事情的討論和研究,以此保證決定事情能夠真正得到落實。實現民主集中制形式上認可,不是給人看的,而是讓人做的。形式上認可的前提,是個體思維相互碰撞之后,形成群體思維統一的結果。
個人行為和組織行為的分析
在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過程中,暴露出較為嚴重的問題是個人行為和組織行為存在倒置的現象。個人行為方面:一是不少“一把手”專行獨斷,習慣主導整個班子意見;二是許多副職非原則的附和正職,(常委)委員或班子成員,彼此“平衡”分解集體決定。組織行為方面:一是書記辦公會替代常委會,常委會替代全委會現象時有發生;二是有很多基層單位黨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的報告在會議之后被束之高閣;三是只強調下級組織無條件執行上級組織決定,不重視下級組織建議或意見,甚至隨便提出“要同本單位黨委保持一致”的說法等。這些問題,在相當部分的黨組織中帶有共生性和非改變性。
現象是反映事物本質的外在表現,雖然多是局部的、個別的。但是,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過程中發生的這些問題與民主集中制的本質是對立的。要立足本質分析這些問題:首先,“一把手”概念的強調超過了黨委一班人的“班長”提法,表現為以職務定位超越黨委(常委)委員集體權力的特殊性;其次,副職或其他常委及委員把自身“降為”附屬地位,以隨從或附和方式發生作用;第三、把組織工作機構議事職能本末倒置為個人權力決策的層級職責;第四、簡單和變相理解下級組織對上級組織服從或負責的內在關系,等等。這是貫徹執行不好民主集中制的要害問題,本身就違背了民主集中制本質特點,應該延伸到堅持黨性和堅守組織原則問題上來認識。
考核評價和監督措施的分析
在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過程中,如何考核評價和有效監督這個根本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的實施過程,缺乏具體辦法和措施。對民主集中制究竟貫徹執行到什么程度屬于形式落實,貫徹執行到什么程度屬于事實到位,貫徹執行到什么程度屬于水平提升,這相對于部分黨組織和領導干部理解是籠統的,甚至對操作方式上發生的某些不正�,F象習以為�;蜻`心接受,既是制度實施過程的弱項或漏洞,也是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的方面。
考核評價和有效監督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可以是量化的,也可以是非量化的。對民主集中制貫徹執行考核評價和有效監督,涉及黨的政治規矩、組織原則、制度實施及領導干部思想、工作水平等方面的要求�,F實看來,客觀上缺少考核評價體系和有效監督措施,目前,只有巡視內容的上規定和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的紀律處分規定。要抓緊建立健全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考核評價體系和有效監督措施,不僅是黨政治建設的客觀要求,而且也反映了黨的各級組織和各級干部的實際愿望。
對民主集中制的相關要求分析
黨員主體地位的分析
黨員主體地位是在黨的事業和建設過程中通過黨員本身的自覺性、實踐性、集合性和主導性表現出來的,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本質要求,就是體現黨員的主體地位和作用,這樣民主和集中才會有其實際意義。現實中有民主不夠問題,也有集中不夠存在,而多發性現象是黨員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未能到位。當然,這并不是一下子就可以解決的問題。
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過程要逐步解決黨員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問題,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是要深化對黨員主體地位的認識和實踐。黨員主體地位決定黨的生命,他們既是黨的活動主體,也是黨的權力主體,黨的各級組織和各級干部是這個主體的權力受托者和活動組織者,應該動腦筋想辦法把黨員主體地位的意識體現出來,盡最大可能的讓黨員真正參與到黨的各項事務中來。
民主與集中關系的分析
如何把握民主與集中關系是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最本質要求。現在看來,有時民主弱集中強,有時集中強民主弱的現象是存在于一定范圍的。具體表現:一是有時不是民主發揮作用未為集中打基礎,就是集中發揮作用未為民主做好主;二是有時甚至為了規避矛盾,僅就難以決定的問題,單憑民主方式解決;三是對于主觀上不想通過民主過程的問題,任憑集中做出決定,等等。民主與集中孰強孰弱的現象,實際上是民主和集中都沒有到位的問題。
把握民主與集中表現為馬克思主義認識論的實踐水平問題。民主和集中不是會議決定方式的簡單過程,而是從事物本身發生、發展、變化到研究、討論、決定等一系列環節所形成的過程。“民主”在事物發生、發展、變化時就已經顯現了,這是“集中”應該掌握的。當事物進入到研究、討論、決定階段時,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就要發揮作用了。民主和集中的結果是辯證的統一,不該發生民主不夠或集中不夠的問題,應該學會避免或者能夠避免這種問題的發生。
原則性與斗爭性的分析
1、當前民主集中制存在問題有哪些
黨的歷史證明,什么時候我們黨對民主集中制堅持和運用得好,黨的事業就前進就發展;什么時候堅持得不好,黨的事業就會受到損失甚至遭到破壞�!蛾P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強調,黨的政治生活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指出“堅持集體領導制度,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始終堅持,任何組織和個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以任何理由違反這項制度”。本研究在...查看更多
民主集中制貫徹執行過程始終存在著原則性和斗爭性,由于“原則性”尚存,“斗爭性”不知道從什么時候有所消逝了,導致出各種不健康現象逐步增加了。一是不深刻理解重大原則,在與*保持一致上,擺不正地方與中央關系、局部與全局關系;二是在具體原則問題上規避矛盾,正確的不據理力爭,錯誤的放棄斗爭,有意在妥協上尋求結果;三是甘當老好人,在班子研究和決定問題時善于看主要領導的臉色行事,偏注于各種關系的左右逢源,誰也不得罪;四是不作為、不擔當,甚至不掩飾“明知不對,少說為佳,明哲保身,但求無過”的思想或行為,等等。這些表現實際上虛化和擾亂了民主集中制的貫徹執行。
堅持原則性和斗爭性是講政治的內在要求,在很多時候是通過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過程表現出來的。進一步挑明堅持原則性和斗爭性,不是過去“階級斗爭”意義上的要求,而是在偉大斗爭中破解“四個危險”與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機結合。民主集中制概念的定位就是根本組織原則,堅持原則必然會遇到矛盾,有矛盾就離不開斗爭,只有斗爭才能導致矛盾結果轉化,構成事物發展。偉大斗爭的要求當然包括:既不允許在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過程中不恪守原則性和不表現斗爭性,也不允許在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過程中不作為、不擔當和不負責任的行為存在下去。(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