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以下是大風車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及發放標準的相關信息,供廣大市民參考。
1、淄博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及標準
淄博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淄博失業保險金每月多少錢
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魯政字〔2023〕172號)要求,我市月最低工資標準于10月1日起分別調整為:張店區、淄川區、臨淄區、高新區、文昌湖區、經開區2200元;博山區、周村區、桓臺縣2010元;高青縣、沂源縣1820元。
為貫徹落實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掛鉤聯動機制,進一步提高失業保險保障能力,兜牢民生底線,按照《關于建立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魯人社發〔2018〕60號)要求,自2023年10月1日起,我市將按照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的90%同步上調失業保險金標準。
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分別為:張店區、淄川區、臨淄區、高新區、文昌湖區、經開區失業保險金標準由原來每人每月1890元調整為1980元,增加90元;博山區、周村區、桓臺縣由原來每人每月1710元調整為1809元,增加99元;高青縣、沂源縣由原來每人每月1530元調整為1638元,增加108元。
3、淄博失業金領取的期限為多久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 1 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 12 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 5 年不足 10 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 18 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 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 24 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 個月。
(注: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情況以本地官網消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