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材料
1.商品房住房公積金貸款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及參貸人(共同還款人、擔保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和共同還款承諾書;
(2)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其他情況由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出具證明);
(3)合法的商品房購房合同或協議;
(4)借款人及參貸人所在單位提供的個人資信證明;
(5)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購房款的有效憑據;
(6)用于擔保的抵押物、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置權人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
(7)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期房樓盤,必須是由開發商與受委托銀行簽訂按揭協議的樓盤,借款人可通過按揭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1.對資料齊全的借款申請,銀行及時受理審查,并及時報送公積金中心。
2.公積金中心負責審批貸款,并及時將審批結果通知銀行。
3.銀行按公積金中心審批的結果通知申請人辦理貸款手續,由借款人夫妻雙方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及相關的合同或協議,并將借款合同等手續送公積金中心復核,公積金中心核準后即劃撥委貸基金,由受托銀行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發放貸款。
4.以住房抵押方式擔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區的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或協議由夫妻雙方簽字,以有價證券質押的,借款人將有價證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2.二手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二手房辦理是以所購住房做抵押擔保,在提供上述資料基礎上須補充以下資料:
(1)賣方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2)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
(3)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4)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中介機構與買賣雙方簽訂的三方協議;
(5)由區級以上房產交易部門進行抵押登記。
二手房公積金貸款可到受委托銀行辦理。
3.單位集資建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單位集資建房由單位集中辦理,集資建房單位在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發展計劃委員會的立項批復;
(2)國有土地使用證;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材料審批通過后,公積金管理中心與集資建房單位按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簽訂《協議書》或《擔保合同》。
提取材料
本人身份證原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婚姻證明,配偶身份證原件;代他人提取公積金的,應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并根據情形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一)職工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提供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及復印件;
(二)購買二手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過戶前后《房屋所用權證》、契稅完稅證明和過戶手續及復印件;
(三)購買單位集資建房的,提供土地證、計劃委員會的立項批文、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購房合同或協議、交款憑證及復印件;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證、規劃許可證及復印件;
(五)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土地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質量鑒定手續證明及復印件;
職工提供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所提供材料、憑證時間至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帳戶余額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最高提取額度為帳戶余額的80%;
二、退休的:
提供退休證明及復印件;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勞動鑒定部門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及復印件;
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
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未就業證明及復印件;
五、出境定居的:
提供出境定居證明及復印件;
六、戶口遷出本市的,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提供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及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居民戶口本及復印件;
七、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貸款合同、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余額證明及復印件;
八、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
提供夫妻雙方工資收入證明,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支付房租證明及復印件;
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職工死亡證明、與死亡職工身份關系證明或遺贈證明及復印件;
職工個人因購房、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得再提取職工個人帳戶的存儲余額。
職工憑提取憑證,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相關證明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中心”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