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9種情形可申請提取存儲余額
《辦法》明確,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房職工連續繳存3個月以上租房自住的;
(四)老舊小區改造和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
(五)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滿6個月未再就業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繳存人符合本辦法上述(一)、(二)、(三)、(四)項情形的,可以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繳存人購買的自住住房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間關系為同一戶籍的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繳存人符合提取條件但同時尚未還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繳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必須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一、黑河公積金提取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因所在單位撤銷、解散、破產等原因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且超過24個月未再就業的;
(五)調離黑河市行政區域的;
(六)出國(境)定居的;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職工有住房公積金貸款且未還清的,不得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二、黑河公積金提取流程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向所在單位(或原單位)提出,由單位負責辦理。
單位應當及時受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核實職工提供的身份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并開具單位介紹信。
單位為職工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持單位介紹信和證明材料,到管理核心或者經管理核心授權的管理部領取并按有關要求填寫《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二)管理核心或者經管理核心授權的管理部應當在收到單位提交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三)經審核準予提取的,應當在三日內辦結提取手續。經審核不準予提取的,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三、黑河公積金提取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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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或事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辦理一次提取,賬戶內留存上一年度的繳存額。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時的實際支出。
全額提�。�
1、退休的;
2、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3、因所在單位撤銷、解散、破產等原因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且超過24個月未再就業的;
4、調離黑河市行政區域的;
5、出國(境)定居的;
6、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四、黑河公積金提取時間
1、一個公積金年度內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間隔滿十二個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2、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購房合同、協議簽訂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頒發之日1年內辦理住房公積金支取。